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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一元錢下單購買汽車,商家以鏈接為“測試鏈接”、并非真實售車活動為由拒絕發貨,一元下車當事人小文提起訴訟后,經法院審理,駁回了原告小文的全部訴訟請求”。
青鋒認為,審理法院以“案涉商品頁面雖標注顏色、型號等信息,但存在廠商與品牌不符、配置描述錯誤、價格遠低于市場價等明顯瑕疵;下單后顯示‘倉庫處理’為后臺人員誤操作,商家已在小文下單后電話致歉說明情況”等查明的事實,依據“網絡購物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應依據民法典要約、承諾規則,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前提”,駁回當事人小文的訴訟請求,無可厚非。
但透過這一案件,不管是商家還是消費者,似乎都能從中汲取些什么。
如果根據小文的代理律師強調的“被告作為專業商家,應對平臺展示行為承擔責任。小文基于對平臺和商家的信任付出時間與精力,商家應交付約定車輛,或賠償損失118900元”看,小文代理律師所述也并非沒有一點道理。因為合同一旦簽訂,合同雙方就都負有履行的義務。
而從被告辯稱的“案涉‘1元購車’并非真實售車活動,僅為測試鏈接,雙方合同并未成立”看,因為標的物和所售價格相差過大,超乎常理,如果強行要求對方履行,也有失公允。
不過,被告方盡管辯稱“案涉‘1元購車’并非真實售車活動,僅為測試鏈接”,單從這點看,似乎也有些牽強。因為,“1元購車”在網絡上出現,同時沒有附加“測試鏈接”的字樣,作為任何一個消費者看到這樣的表述,不可能都不為之心動,而且,也不可能不在第一時間內下單購買。至于商家辯稱的“該鏈接系后臺誤操作上線的測試品”,作為任何一個外人,怕是有天大的本事也難以第一時間知曉,并因此作出判斷。
那么,由商家失誤導致的“1元購車”鏈接上線,我們是否可以從另一方面看,其有可能構成虛假宣傳,甚至涉嫌欺詐呢?
大家都知道,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虛假宣傳是“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根據相關報道披露的情況,商家代理人稱“商品頁面存在多處信息矛盾:品牌顯示為‘XX啟源’,制造商卻標注其他汽車品牌;車型為電動車,描述中卻出現燃油車專屬的‘1.5手動’字樣”,并據此認為,“理性消費者可據此判斷該鏈接并非正常銷售鏈接”。
那根據有關解釋明確的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也即“行為主體是經營者,包括商品的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行為內容是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等方面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等,拿商家代理人的辯稱來判定,是否可以認定,“1元購車”及其鏈接的內容,“與實際不符或存在夸大、虛構等情形,且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也即商家有“誤導消費者”之嫌疑?甚至可以說其涉嫌欺詐?
青鋒提出上述問題,并非認為法院判決有誤,而是從另外一個側面論述問題,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視,也即不管是商家營銷,還是消費者維權,都要從多方面考慮問題,避免不應有的誤解,引發訴訟,過多占用司法資源,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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