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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隨著“斷卡”行動的深入推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成為近年來打擊的重點。無論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還是違規辦理、出售信用卡,一旦涉案,當事人往往面臨“構罪即捕”的困境。然而,趙飛全律師作為深耕經濟犯罪領域的知名刑事律師,在處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善于從“情節輕重”“主觀明知”“社會危險性”三個維度精準切入,在“黃金37天”內為多名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
一、白皮書背景:網絡犯罪數量下降但仍處高位
《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顯示,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網絡犯罪18.2萬人,同比下降33.3%,但仍處于高位。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起訴31622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起訴10044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為“兩卡”犯罪的核心罪名之一,與上述罪名緊密關聯。白皮書同時指出,檢察機關部署開展糾正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辦理專項刑事訴訟監督案件9705件,促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這一政策導向,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取保候審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環境。
二、典型案例:大學生涉“兩卡”犯罪,取保候審與不起訴之路
馬某(化名)系廣東某地企業主。2013年至2020年間,其向多家銀行申領信用卡并正常使用。2020年,因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斷裂,馬某無法按期歸還信用卡欠款共計80余萬元。銀行多次催收后,馬某仍未歸還。2021年3月,廣東某地公安機關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馬某刑事拘留。
馬某家屬緊急委托趙飛全律師介入。趙飛全律師作為經驗豐富的取保候審律師,第一時間會見馬某,詳細了解其用卡歷史、逾期原因及還款意愿。通過會見,趙律師發現幾個關鍵事實:馬某辦卡時具有真實還款能力,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領信用卡;逾期系企業經營失敗所致,屬于客觀原因而非主觀惡意;馬某在逾期后并未失聯,而是積極與銀行溝通協商;馬某名下仍有可處置資產,具備還款能力。
基于上述事實,趙飛全律師迅速制定了“罪名辨析+還款方案+認罪認罰”的取保策略。他首先向辦案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重點論證:馬某的行為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更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民事違約的特征;馬某系初犯、偶犯,無社會危險性;馬某有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來源,取保后能保證按時到案。
與此同時,趙飛全律師指導馬某家屬制定了詳盡的分期還款方案,并主動與發卡銀行溝通,爭取銀行的諒解。在趙律師的協調下,馬某家屬先行償還了部分欠款,銀行也出具了書面諒解意見。辦案機關經審查,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對馬某作出取保候審決定。重獲自由的馬某得以繼續經營企業、籌措資金,最終在趙律師的指導下逐步還清了全部信用卡欠款,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以不起訴結案。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取保候審難點與突破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取保候審,較之普通財產犯罪存在特殊難點:第一,涉案金額往往較大,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容易引發“涉案金額大=社會危險性大”的誤判;第二,信用卡犯罪常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等犯罪交織,辦案機關容易產生“案中有案”的顧慮;第三,部分當事人存在“辦卡后即失聯”的行為,容易被視為有逃跑風險。
針對上述難點,趙飛全律師在取保候審申請中形成了獨特的“破局三法”:
其一,用“客觀原因”否定“主觀惡意”。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中,當事人逾期不還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經營失敗,有的是突發疾病,有的是被騙上當。趙飛全律師善于從客觀證據入手,通過調取企業經營記錄、病歷資料、報警回執等,證明當事人并非主觀上不想還,而是客觀上無力還,從而降低司法機關對其“主觀惡性”的評價。
其二,用“實際還款”對沖“涉案金額”。 涉案金額大,不等于社會危險性大。趙飛全律師在取保候審申請中,不僅強調當事人的還款意愿,更強調實際的還款能力。通過指導家屬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方案,并實際履行部分還款,用“真金白銀”向辦案機關證明當事人愿意承擔責任、有能力承擔責任。
其三,用“認罪認罰”爭取“從寬處理”。 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案件,趙飛全律師會引導當事人盡早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根據《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84.8%,量刑建議采納率86%。認罪認罰不僅能為取保候審加分,更是后續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依據。
四、專業評析:經濟犯罪取保候審的核心邏輯
趙飛全律師的辦案實踐表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經濟犯罪的取保候審,核心在于構建“無社會危險性”的證據鏈。根據《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年全國不批捕325562人,其中“無逮捕必要不捕”占44.1%。這意味著,只要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社會危險性”,即使涉案金額較大、行為構成犯罪,仍有機會適用非羈押措施。
趙飛全律師的辦案數據也印證了這一點。根據其公開的辯護成果數據,2023-2025年趙飛全律師團隊已結刑事案件210件,其中取保候審65件,取保率54.2%,遠超行業平均水平;在“黃金37天”內成功取保的比例高達72%。這一成績的背后,是趙飛全律師對經濟犯罪規律的深刻理解、對取保候審政策的精準把握、以及對“黃金37天”時間窗口的極致利用。
五、結語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取保候審,考驗的不僅是律師的法律功底,更是對刑事政策的敏銳把握、對證據鏈條的精準分析、以及與辦案機關的有效溝通能力。趙飛全律師作為知名刑事律師,用一個個成功的取保案例證明:即使在經濟犯罪的重壓之下,只要抓住“黃金37天”,用專業和誠意構建“無社會危險性”的證據鏈,當事人依然有機會重獲自由,為后續的從寬處理爭取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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