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閆淮南、周賽律師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額高達2200余萬元的串通投標案在某市人民法院宣判。在串標過程中有行賄行為、被告人面臨數罪并罰及實刑風險的情況下,兩位辯護人憑借對案情的深度剖析、精準的法律適用論證以及對國家保護民營企業家政策的充分運用,成功為被告人趙某某爭取到串通投標罪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從寬判決。被告人得以重歸社會,其負責的民營企業也避免了因負責人入獄而陷入困境的危機。
一、案情速遞:兩千余萬元項目涉罪,數罪并罰風險高,身陷囹圄企業危
涉案企業某水務公司系某省重點企業,在全國水務系統也是名列前茅,被告人趙某某系該公司負責某省項目的負責人。2022年12月,在該省某市某自來水公司(系國有企業)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趙某某為使公司中標,與該自來水公司相關領導進行了不當溝通。此外,還給該國企不同領導行賄。
該案系因該市監委調查該自來水公司領導職務犯罪而牽出。案發后,趙某某于2023年11月被抓獲并刑事拘留,但期間監委也因上述職務犯罪而調查其行賄行為,因此趙某某的行為觸犯了行賄罪和串通投標罪兩罪,面臨著數罪并罰的風險。
作為一家民營企業的負責人,趙某某身陷囹圄不僅關乎其個人自由,更直接影響到其公司在該省20余個在建及收尾項目的運轉、百余名員工的生計以及近億元應收賬款的回收,企業存亡懸于一線。
二、辯護攻堅:多維策略并舉,力促從寬判決
面對涉案金額巨大、存在數罪并罰的風險,閆淮南、周賽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
該案偵查和調查期間,兩位律師多次會見趙某某本人,頻繁與偵查機關溝通,并嘗試與該市監委工作人員溝通并成功,闡明自己辯護觀點,預防該案以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兩罪移送。通過高效的溝通,后趙某某被以串通投標罪一罪移送。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在辯護人同承辦檢察官溝通過程中,其表露出應以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兩罪追訴,因此,對于趙某某來說,面臨著數罪并罰的風險。辯護律師通過檢索大量案例,發現司法實踐中對于串通投標過程中有行賄行為的,處理實踐并不統一,分歧在于:一種意見認為投標人的行賄與串通投標犯罪之間有牽連關系,是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另一種意見認為中標獲利才是投標人的目的行為,其實施的行賄和串通投標都是手段行為,不構成原因與結果行為或手段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規定,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罪實行數罪并罰。兩位辯護人經過分析認為檢察官應該受上述第二種觀點影響,且通過檢索,絕大多數案例均是以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兩罪判罰。面對不利局面,如何扭轉檢察官的觀點,必須找到扎實的依據。后經過大量的檢索工作,辯護人梳理出如下思路:該案情況特殊,即行為人為了串通投標而行賄,即以賄賂招標人的手段串通投標的,只存在一個行為;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八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也就是說行賄手段僅僅是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此外,辯護人找到《人民司法·案例》 中如下觀點:如果行為人為了串通投標而行賄,即以賄賂招標人的手段串通投標的,因為只存在一個行為,是想象競合犯,故可以擇一重罪處理。通過扎實的研究,辯護人通過反復與檢察官溝通,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最終公訴機關以串通投標一罪對趙某某提起公訴。
一審階段,通過和法官的溝通,法院認可以串通投標罪一罪來定罪量刑。
三、精細化辯護與人文關懷,成就有效辯護
在守住核心辯護成果的基礎上,辯護人從具體社會危害性角度指出,本案雖然存在串標行為,但其行為主要是通過溝通“請求關照”,未實施偽造標書、威脅排擠其他投標人等惡劣手段,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相對有限,且該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完成設備安裝,項目質量合格,并未對招標人、國家、集體造成具體有形的經濟損失;從主觀惡性角度指出,趙某某的動機是為完成公司經營業績,主觀惡性較小;此外,從激活“保護民企”政策,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角度,辯護人指出趙某某系民營企業負責人,闡述了趙某某負責的項目情況、企業面臨的巨大困境以及百余員工的生計問題,將“依法辦案”與“六穩六保”政策精神相結合,向司法機關充分說明了若對趙某某判處實刑,將導致企業失序、項目停滯、員工失業的連鎖負面效應,從而成功爭取到司法機關對保護民營企業家政策的貫徹考量。最終,一審法院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從涉案2200余萬元、面臨數罪并罰的嚴峻開局,到最終獲一罪判緩刑、企業重獲生機的圓滿結局,閆淮南、周賽律師用專業、智慧和擔當,為當事人及其企業托舉起了希望。這一案件的成功,再次印證了在刑事辯護中,專業、精細、盡責永遠是通向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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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淮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法學會會員、北京市犯罪學會理事、北京市監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京都食品藥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前檢察官、監察官,曾長期監督國有企業,擅長紀法銜接、行刑銜接、民刑交叉案件處理,職務、企業類人員刑事辯護。著有《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實務一本通》《食品藥品犯罪辦案手冊》一書,在《中國紀檢監察報》《民主與法治時報》《法治與新聞》等報刊上發表大量文章,主要執業領域為刑事辯護與代理、刑事風險防范、刑事控告、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共事務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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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賽,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碩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華東政法大學企業合規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執業期間參與辦理多起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類型的刑事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熟悉刑事訴訟辦案流程,辦案認真負責、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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