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賈兆迪)某小區車庫為立體停車場,胡先生(化名)駕車回到小區,未注意到尚未停車完畢的張女士(化名),便在車內探出手操作車輛升降裝置按鍵,導致張女士右小腿蹭傷,車輛左側門損壞。因車輛為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婦二人訴至法院,要求胡先生、物業中心承擔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5萬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案件,認定胡先生承擔70%的責任,物業中心承擔20%的責任,原告承擔10%的責任,判決胡先生賠償經濟損失3萬余元,物業中心賠償經濟損失1萬余元。
據了解,張女士夫婦二人訴稱,張女士停車入位后,開啟左側車門下車,胡先生在張女士尚未安全離開車位時,未下車在車內伸手操作升降裝置,此時車庫未做任何警示提示,車位運行上升,隨后車門被擠壓,張女士被甩出車位,身上多處受傷,精神受到驚嚇。物業中心未按規定派駐專門的車位管理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夫婦二人要求胡先生、物業中心賠償損失5萬余元。
胡先生辯稱,物業中心未盡到管理義務,未聘請專人操作機械式停車設備,未安裝人車誤入檢測裝置等預警裝置,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且無規定要求其下車操作。
物業中心辯稱,車庫設備合法合規,不需要管理員,業主長期自行操作,對操作流程均較為熟悉,張女士將車停入車庫后立即離開,未觀察周邊情況,胡先生未觀察車庫情況,未下車操作車庫,均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中,交通管理部門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法院依據現有證據判定各方責任,對于車輛的維修和交通損失情況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付。
胡先生在停車過程中,沒有下車觀察車庫情況,如其他車輛是否停放完畢、車內是否停留相關人員等,便徑直在駕駛位操作停車按鈕,疏于觀察,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物業中心作為運行、使用情況較為復雜的立體停車庫的管理方,應盡到勤勉管理的責任,向業主就設備的規范使用、車庫使用時的安全隱患進行提醒和說明,不能以存在業主自行操作的日常習慣等事由減輕自身責任,故物業中心應對事故發生承擔相應責任。
對張女士而言,其在打開車門前未對周圍情況進行充分觀察,另外其自停放車輛后,有近一分鐘時間未離開案涉車輛,增加了此間其他人操作停車鍵導致停車位升起的幾率乃至發生事故的風險,故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因涉案車輛為張女士和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故實際駕駛人張女士的責任應作為原告自身的過錯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過錯,法院酌定胡先生承擔70%的責任,物業中心承擔20%的責任,原告承擔10%的責任。結合原告舉證,案涉車輛的維修費、交通費損失共計51608.88元,物業中心承擔其中的36216.22元,胡先生承擔其中的10321.78元。
宣判后,張女士夫婦二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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