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隨著《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國資委令第46號)的正式施行,大宗商品供應鏈行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監管風暴。新規將責任追究情形從72種擴容至98種,明確將“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循環等虛假貿易業務”列入追責范疇,并確立了“終身追責”的嚴苛原則。
這意味著,曾經被視為行業“潛規則”的通道業務、墊資貿易,如今已變成懸在企業高管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在這場監管變局中,大宗供應鏈企業迫切需要回答一個核心問題:如何準確界定真實貿易背景,筑牢合規防線?
穿透表象:融資性貿易與真實貿易的“分水嶺”在哪里?
長期以來,許多從業者對融資性貿易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只要不墊資”或“采用下游付款后再轉付上游的模式”就能規避風險。然而,監管的邏輯遠比這更為深刻。根據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十不準”)及46號令的精神,判斷貿易真實性的核心并非資金流向,而在于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
融資性貿易的典型特征是“以貿易為名,實為出借資金” 。在這種模式下,企業關心的核心不是貨物的品質、價格、物流和下游需求,而是資金何時出去、何時帶著固定“利潤”(實質是利息)回來。貨物在交易中只是一個合同符號,企業可能連倉庫大門朝哪開都不知道。這類業務往往呈現“三無”特征:無實質貨權控制、無真實物流軌跡、無商業合理利潤(賺取的是利差而非價差)。
而真實貿易則恰恰相反,其核心在于“對交易標的擁有實際控制權” 。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要求,真實貿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對商品的法定所有權和實質性支配能力,包括現時權利、主導使用以及獲取收益三項要素。企業關心的是貨能不能賣得出去、價格合不合理、物流是否順暢,賺取的是價差和服務的錢,而非資金利息。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國企在交易中未實際出資,也不能當然地免除合規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若國企僅扮演“通道”角色,上下游由同一實際控制人操作,貨物不入庫、不控貨、不驗收,僅負責走單開票,即便資金“一進一出”,照樣被認定為虛假貿易。例如在(2022)滬民終1100號案中,某國企供應鏈公司因未實際參與貨權管控,最終被法院判決對下游承擔全部違約賠償責任。
多維校驗:構建“四流合一”的真實貿易證據鏈
面對監管穿透式審查,大宗供應鏈企業必須徹底摒棄“通道思維”,建立以“貨權控制”為核心的全流程證據鏈管理體系。這套體系的底層邏輯是“四流合一”——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的高度統一與相互印證。
第一,合同條款必須體現商業實質,杜絕借貸痕跡。企業應避免在合同中出現“墊資”“融資”“借款本金”“利息”“固定收益”等容易被解讀為借貸的表述。合同內容應明確約定貨物標的、質量標準、交付方式、驗收程序、風險轉移節點等實質交易要素,而非僅約定資金結算安排。同時,企業應審視自己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若企業需墊付采購資金、具備自主定價權、承擔存貨風險或買方信用風險,并主導商品流向,則表明其對商品擁有實際控制權,可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若僅為中間商,則只能采用凈額法,否則將面臨虛增收入的合規風險。
第二,貨權憑證必須形成閉環,確保“實質控貨”。這是區分真實貿易與虛假貿易的最關鍵證據。企業應建立一套可追溯的貨權管控體系,具體包括:親赴現場驗貨,留存驗貨報告及影像資料;自主選擇并動態考核物流承運商和倉儲方,避免對方指定物流;取得并核實貨權憑證,如標準倉單、提單,確保倉單背書連續、要素完整;掌控物流過程,留存運輸單據、GPS軌跡、入庫單、出庫單等全流程記錄。對于直發場景(貨物由上游直接發往下游),企業尤其需要審慎對待,必須確保對中間環節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不能僅憑一紙合同就認定交易完成。
第三,資金結算必須與貨權轉移相匹配。真實貿易中的資金流動應當與貨物流轉在時間和邏輯上保持一致。如果資金支付時點與貨物交付明顯脫節,或者企業賬戶僅作資金“過路”之用,不留存任何與交易對應的記錄,都可能成為監管質疑的疑點。企業應避免使用個人賬戶或非監管賬戶進行大額資金結算,確保每一筆款項都能對應到真實的購銷合同和物流憑證。
第四,交易對手必須穿透盡調,嚴防關聯交易陷阱。許多融資性貿易的典型特征是上下游由同一實際控制人操縱,形成“左右手互倒”的閉環交易。因此,企業不能僅滿足于核實交易對手的工商登記信息,更要穿透至實際控制人、股東結構、關聯企業,通過工商數據、稅務記錄、銀行流水等多維度交叉驗證其真實經營狀況和交易合理性。對于價格明顯偏離市場、交易邏輯不合常理、上下游存在隱性關聯關系的業務,要保持高度職業懷疑。
制度護航:建立全員全流程合規風控體系
新規的嚴厲之處不僅在于擴大了追責范圍,更在于廢除了“集體決策免責”的護身符。46號令明確規定,即便是經過集體決策的事項,責任追究時仍將依據成員實際作用、是否提出反對意見等劃分個人責任,隨大流或未留痕記錄者難逃其責。這意味著,合規不能再是風控部門的“獨舞”,而必須演變為全員參與的“大合唱”。
首先,企業應將風控要求嵌入業務全流程的每一個崗位操作細則中。
事前防控階段,要建立科學的客商準入門檻和負面清單,通過客戶畫像、現場盡調、信用評級等手段把“好”業務篩出來。業務人員必須對業務的合理性、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第一道把關,不能為了完成業績指標而放松標準。
事中管控階段,要落實合同管理、單據規范、運輸倉儲管理、貨權管理、債權管理等精細化操作要求,每個環節都要有章可循、有跡可查。例如,倉儲方的準入評估和動態考核、出入庫的規范化要求、盤庫巡庫的執行標準等,都應形成書面SOP并嚴格執行。
其次,企業應建立動態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駕馭風險。真實的貿易業務不是一成不變的,客戶信用狀況、市場價格波動、外部環境變化都可能影響交易安全。企業應設置關鍵風險指標(如賬齡分析、庫存周轉率、價格波動幅度等),建立分級預警模型,一旦觸發閾值即啟動應急預案。需要強調的是,應急預案不應僅僅是“上報流程”,而應包含具體的處置措施和責任分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再次,企業應培育盡職合規的免責文化,為干事創業者提供制度保障。46號令在強化追責的同時,也明確了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的條件和程序,從組織科技研發、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規定了免責情形。企業應據此建立內部容錯糾錯機制,對于嚴格按照風控流程操作、盡職履責但最終仍發生風險的員工,依法依規予以免責,從而保護員工的創業積極性。反之,對于明知故犯、違規操作、隱瞞不報的行為,則要嚴肅問責,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氛圍。
最后,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培訓與案例復盤,讓員工從血淋淋的教訓中汲取經驗。無論是融資性貿易的十大刑事罪名,還是司法實踐中通道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都是最好的警示教育素材。通過沙盤演練、情景模擬等方式,讓業務、風控、法務、財務等不同崗位的員工切實理解合規紅線在哪里、違規后果是什么、正確操作怎么做,才能真正將合規意識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綜上所述,在46號令開啟的“終身追責”新時代,大宗供應鏈企業已無任何僥幸空間。界定真實貿易背景,關鍵在“實質”而非“形式”——不僅要做到“四流合一”的證據閉環,更要回歸商業本質,從“賺利差的資金通道”轉向“賺價差和提供服務的價值創造者”。只有牢牢抓住貨權這條生命線,建立全員全流程的合規風控體系,企業才能在監管風暴中行穩致遠。畢竟,只有安全地活著,才能看到行業下一個十年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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