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關于我的再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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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書是怎么寫的——兼答貴中心司法人員的疑問
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
您好!
感謝貴中心工作人員在2026年3月24日的提醒,讓我這個老年人終于從漫長的司法迷霧中反應過來,意識到了問題的關鍵所在。您當時問我“再審申請書是怎么寫的”,這個問題至關重要。現在,我就將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原原本本地向您說明,既回答您的疑問,也借此向貴中心反映我在訴訟過程中遭遇的程序問題。
一、核心事實:武昌法院法官兩次以“修改”為名,篡改我的案由,違背我的意志
這是整個事件的核心,也是犯罪的核心:
武昌區人民法院的王奎法官,兩次以“幫你修改再審申請書”為名,未經我同意,違背我的意志,擅自將我的“再審申請”篡改為“上訴狀”。
第一次:2024年,15087號案一審結束后
我寫好了“再審申請書”,準備申請再審。王奎法官說,必須由他修改,否則中院不收。他告訴我“你寫錯了,這是上訴狀”。然后他改了多遍,把案由從“再審申請”改成了“上訴狀”。我因為不懂法律,以為他是幫忙,就簽了字。
第二次:2025年,24007號案期間
王奎法官打電話給我,說我的再審申請有錯別字,要我去改。我去了,他讓助理拿本子讓我改錯別字。但根本沒有錯別字——他改的是案由,又把我的案由改成了“上訴狀”。
兩次,都是以“修改”為名,行“篡改”之實。兩次,都是違背我的意志。兩次,都是利用我對法律的無知和我對他的信任。
這不是“未經本人同意”的消極行為,這是法官利用職權,積極實施篡改法律文書的行為。這是程序違法,這是濫用職權,這是犯罪的核心。
二、真相是如何被發現的:一個“改錯別字”的謊言讓我醒悟
第二次去改“錯別字”的時候,我當場就犯嘀咕。心里想:不是說改錯別字嗎?怎么改的是案由?但因為年齡大,忘性大,我當時沒反應過來。
回到家里,到了晚上,我越想越不對勁。我坐下來,認認真真地想,用豆包、Deepseek幫我分析。這一分析,我才徹底明白過來:
原來,所有的癥結,都出在“上訴狀”這三個字上!
· 上訴狀,決定了一切。它決定了我所有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 上訴狀,決定了一審即終審。一旦我簽了“上訴狀”,就等于我“同意”只圍繞一審質證過的證據來辯論。而一審時,王奎法官根本沒有讓我質證——所以,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用。
· 上訴狀,成了鎖死我所有法律救濟的“程序陷阱”。后續的武漢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各級檢察院,都只能圍繞這份“上訴狀”來審查。我的所有新證據,全部被屏蔽在外。
這就是為什么王奎法官要一次次地把我的“再審申請”改成“上訴狀”。他用“改錯別字”這個看似無害的謊言,掩蓋了他真正要做的——篡改我的訴訟性質,剝奪我的證據權利,堵死我的救濟途徑。
這是犯罪的核心。
三、一句話就能點醒的事,為什么沒有人說?
說句良心話,康強的案子,只要律師一句話,只要法官一句話,只要檢察官一句話,就點出來了。一句話就夠了。
我咨詢了無數律師,遇到了那么多法官,從來沒有一個人跟我點出這一句話來。
這句話是什么?
“你不能簽上訴狀。你一簽上訴狀,你就只能談一審質證過的證據。而一審根本沒有讓你質證,所以你就沒有任何證據可用。一審即終審,你就永遠翻不了身。”
就這一句話。如果當初有一個人跟我說了這句話,我還需要屢敗屢戰、愈挫愈奮嗎?我還需要在這四年里一次又一次地跑法院、跑檢察院、跑司法局嗎?
沒有一個人說。
律師不說。法官不說。檢察官也不說。
他們嘴巴上說的是“救濟”、“程序”、“必須這樣做”。但他們心里想的是什么?他們為什么不告訴我這句話?
四、程序錯誤的關鍵節點:我錯過了在“中院階段”申請再審的機會
現在我反思,當時我要是不受到誤導,直接在中院寫個再審申請就好了。我直接在中院申請再審,中院本可以直接審查一審程序違法問題,調取被扣押的司法鑒定,糾正錯誤。
為什么“在中院申請再審”至關重要?
· 根據《民事訴訟法》,再審可以向原審法院(即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本案一審是武昌法院,其上一級是武漢中院。
· 如果當時我在武漢中院直接申請再審,中院可以:
· 直接調取東湖法院扣押的兩份司法鑒定;
· 審查一審未質證的全部證據(完整病歷、12345回復等);
· 糾正王奎法官的程序違法行為。
但我被李冰成法官的“調解”拖延,又聽信王奎“必須由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的謊言,最終錯失了在中院申請再審的最佳時機,被迫進入省高院程序,而省高院因“上訴狀”已固定為一審證據范圍,無法再審查新證據。
五、一審的違法事實:為什么不讓我質證?
在15087號案一審中,王奎法官的違法行為包括:
1. 不讓我質證:我提交的完整病歷、書法作品等證據,他看都不看一眼,像風一樣吹過去了。但對被告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每一句話,他都要仔細核實,甚至拿著對方幾句話就去搞“法庭調查”。
2. 庭審筆錄虛假:他把庭審完全沒有說的內容,自己自導自演,把判后答疑塞到庭審筆錄里面。整個庭審筆錄都是根據他的需要來寫的。
3. 非法采信12345回復:武昌區衛生局、武漢市衛健委在12345回復中直接認定我“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個回復王奎法官不感興趣,但他卻采信了。而這份回復,從未經過質證。
4. 以“調查醫鬧”為名拒絕審查證據:王奎去查我是不是“醫鬧”,拿著我的病歷抽出來10張,跑了十家醫院,說是“法庭調查”。但他不查我的病例是真是假,我那那么厚的病歷,他看都不看一眼。
5. 放任被告離開法庭: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法庭上說“我們不知道,不參與,不調解,不和解,不諒解”,然后就從法庭上跑了。王奎法官就讓他跑了。
六、關鍵證據被扣押:兩份司法鑒定去哪了?
東湖高新法院扣押了兩份醫學司法鑒定,不肯給我:
· 一份鑒定結論是:世界上最先進設備無法對“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進行鑒定。
· 另一份鑒定指向人民醫院違法出具鑒定。
我曾向武漢市司法局咨詢,司法局查了所有數據庫,回復說:沒有任何康強的醫學司法鑒定,沒有編號,沒有資質,沒有簽名。司法局強調,醫學司法鑒定必須要有這些。
這兩份鑒定,一份在一審時根本沒有出現,另一份出現了但未被質證。它們本應成為我申請再審的“新證據”,但因為王奎法官把我的再審申請改成了上訴狀,這些證據全部被屏蔽在審查之外。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曾誠法官說“誰主張誰舉證”,拒絕依職權調取。東湖法院說“必須是高級人民法院調”。我兩頭跑,調不到。這算新證據嗎?算。但就是不給我用。
七、二審的陷阱:從調解到判決
到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冰成法官全程搞“調解”。他跟我說,我知道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是慣犯,但康強你沒有證據。
為什么沒有證據?因為我的文書是“上訴狀”,我所有的證據都被屏蔽在之外。
他提前20天要我去提交司法鑒定,要我去調查。但當我真的去做了,他又說“所有的司法鑒定都與本案無關”。
最后,他讓我簽字同意調解,說等七天,等人民醫院黨委討論結果。我等了四個月,等來的是一份判決書。我打電話去問,他說郵差沒聯系到我。發過來的不是調解書,是判決書。判我敗訴。
八、檢察院的陷阱:他們從不告訴你“上訴狀”意味著什么
我在武漢市檢察院的時候,有個檢察官催我趕快到高級人民法院去提交申請書。他說這是“救濟”。
什么救濟?這就是害人。
我后來到了武昌區檢察院,我問檢察官:“這個上訴狀,是不是等于自殺?”
那個檢察官,他從來不跟你說。 他嘴巴里說的跟心里想的完全不一樣。
他說:“你必須上訴。”
我說:“我為什么要上訴?”
他說:“你上訴了才能到我檢察院。”
我說:“這奇怪了,我要再審就不能到你檢察院了?”
你看那個檢察官,他嘴上說的是“救濟”、“程序”、“必須”,但他心里想的是什么?他一個字都不告訴我。
真相是:你一接觸到上訴狀,那你就死翹翹了。
為什么?
· 因為上訴狀只允許談一審已經質證過的證據。
· 而我的一審,王奎法官根本沒有讓我質證。
· 所以,上訴狀一旦簽下,我就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用。
· 后續所有的“救濟”——二審、再審、檢察院監督——全部都是圍繞這份上訴狀來轉。我的所有新證據,全部被屏蔽在外。
這就是為什么檢察院催我“趕快提交申請書”。他們不是幫我,他們是在催我走進那個已經挖好的陷阱。
那個檢察官心里清楚得很。他嘴巴上說的是“救濟”,但他心里想的是:只要你簽了上訴狀,你就永遠翻不了身。一審即終審,所有的程序都只是走個過場。
我后來才明白:檢察院所謂的“救濟”,不是救濟,是要我喝正酒、吃燒鵝。那是要我把所有的路都走完,然后告訴你——沒有路。
九、罪責制:為什么武昌區檢察院不調查已經承認的非法證據?
2025年,202415087號案在武漢市中院審理時,有一個關鍵情節。
當時,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法庭上,自己承認了。他們承認了什么呢?他們承認了:
· 侵犯隱私權
· 材料違法
·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多要賠償、擴大傷情”
· 12345回復是受黨中央國務院保護的,但他們拿不出任何依據
他們自己承認了這是非法證據,這是偽證。
在法庭上,被告都坦白了。他們把所有的事情都說出來了。這個時候,武昌區檢察院已經入場了。他們就在現場。
但武昌區檢察院為什么不調查?
這是罪責制的問題。非法證據已經承認了,偽證已經承認了,為什么不追究?
按照法律規定,偽證是要終身追究的。證據是假的,法庭上已經承認了,那就應該啟動調查,應該追究責任。
但他們沒有。
為什么沒有?因為王奎法官的那份“上訴狀”,已經把所有的事情都鎖死了。
那份“上訴狀”就是免死金牌。被告在法庭上承認了偽證,但因為他們手里有“上訴狀”,所以他們什么都不怕。他們說出來的真話,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因為“上訴狀”已經決定了一審即終審,所有的程序都只是走個過場。
這就是罪責制的失靈。
· 武昌區檢察院看到了非法證據,看到了偽證,看到了被告當庭承認,但他們不調查。
· 武漢市檢察院看到了,也不調查。
· 湖北省高院看到了,也不調查。
他們為什么不調查?因為“上訴狀”在那里。因為一審已經“終審”了。因為所有的程序都已經走完了,沒有人會為一個“已經終審”的案子去追究任何人的責任。
這就是為什么我要反復說:上訴狀決定了一切。
十、誰都不管非法證據
到了檢察院,情況更糟:
· 武昌區檢察院說:202524007我們管,15087我們不管。
· 武漢市檢察院說:沒有新證據。民事訴訟的非法證據,檢察院不管。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不管非法證據。他們說,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非法證據不是他們管的。
我的所有一審沒被質證的證據,就這樣被各部門以“分工”為名相互推諉,最終無人對一審的核心違法負責。
十一、回答貴中心的疑問:我的再審申請書是怎么寫的
所以,回到貴中心工作人員的那個問題:“你的再審申請書是怎么寫的?”
答案很清楚:
我本來寫好了一份“再審申請書”。但武昌區人民法院的王奎法官,兩次以“修改”為名,違背我的意志,強行把它篡改成了“上訴狀”。
· 第一次:2024年,15087號案,他說“你寫錯了,這是上訴狀”,把我的再審申請改成了上訴狀。
· 第二次:2025年,24007號案,他說“有錯別字要改”,又把我再審申請的案由改成了上訴狀。
我的“再審申請書”從未被遞交上去,取而代之的是一份又一份違背我意志的“上訴狀”。
正是這份“上訴狀”,成了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免死金牌”,也成了鎖死我所有合法證據、堵死我所有法律救濟途徑的“程序陷阱”。
“上訴狀”決定了一切——它決定了我所有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它決定了一審即終審。
這就是犯罪的核心:法官利用職權,以“修改”為名,篡改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違背當事人意志,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十二、我的請求
懇請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
1. 核查程序合法性:調取2024年15087號案、2025年24007號案的全部卷宗,比對原始文書與歸檔文書,確認王奎法官是否存在兩次擅自篡改案由的行為。這是犯罪的核心,必須查清。
2. 調取被扣押的司法鑒定:依職權向東湖高新法院調取兩份醫學司法鑒定原件,核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并查明為何在一審、二審均未出現。
3. 核查庭審筆錄真實性:對比庭審筆錄與庭審錄音錄像,查明是否存在未記錄質證、虛假記錄等情形。
4. 依法啟動監督程序:如確認存在程序違法、證據隱匿、虛假筆錄、法官篡改文書等情形,依法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監察委員會通報,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此致
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
說明人:康強
日期: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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