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注意到商務部發布兩則公告,對美國有關措施和做法啟動兩項貿易壁壘調查,能否介紹相關情況?
答: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于北京時間3月12日以“產能過剩”為由對中國等16個經濟體發起301調查,又于3月13日以“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為由對中國等60個經濟體發起301調查。中方對此強烈不滿,堅決反對。
為堅決維護中國相關產業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有關規定,針對美對華兩起301調查,商務部于3月27日對外發布兩則公告,分別就美國破壞全球產供鏈相關做法和措施、美國阻礙綠色產品貿易相關做法和措施,對等發起兩項貿易壁壘調查。
下一步,商務部將根據《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有關規定,推進對美壁壘調查工作,并根據調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堅決捍衛自身正當權益。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17號 公布對美國破壞全球產供鏈相關做法和措施發起貿易壁壘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對美國相關做法和措施啟動貿易壁壘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措施 本案的被調查措施為:美國在貿易相關領域實施的破壞全球產供鏈的做法和措施。 二、調查程序 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聽證會、實地調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三、調查期限 本案應當自立案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有關規定,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商務部可以自行對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壁壘進行調查。
商務部獲得的初步證據和信息顯示,美國在貿易相關領域實施了大量嚴重破壞全球產供鏈的做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中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限制或禁止高新技術產品對華出口,以及限制或禁止關鍵領域雙向投資等。上述做法和措施可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的貿易利益,其中部分措施涉嫌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等中美兩國共同締結或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對美國相關做法和措施啟動貿易壁壘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措施
本案的被調查措施為:美國在貿易相關領域實施的破壞全球產供鏈的做法和措施。
二、調查程序
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聽證會、實地調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三、調查期限
本案應當自立案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立案相關問題的評論,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按照保密資料處理,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18號 公布對美國阻礙綠色產品貿易相關做法和措施發起貿易壁壘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有關規定,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商務部可以自行對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壁壘進行調查。
商務部獲得的初步證據和信息顯示,美國在貿易相關領域實施了多項阻礙綠色產品貿易的做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綠色產品對美出口、減緩新能源項目部署、限制綠色產品相關技術合作等。上述做法和措施可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的貿易利益,其中部分措施涉嫌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等中美兩國共同締結或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對美國相關做法和措施啟動貿易壁壘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措施
本案的被調查措施為:美國在貿易相關領域實施的阻礙綠色產品貿易的做法和措施。
二、調查程序
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聽證會、實地調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三、調查期限
本案應當自立案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立案相關問題的評論,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按照保密資料處理,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