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報)
轉自:中國環境報
近年來,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持續保持生態環境執法高壓態勢,聚焦“暗管偷排”“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違法情形,依法查處了一批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水污染物環境違法案件,引導企業嚴守法律法規底線。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和示范引領作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日前發布2026年第四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陽瑞茂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01
案情簡介
2025年11月29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采取“執法+監測+專家”模式,利用水質指紋圖譜分析技術對安陽瑞茂科技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水質進行分析,發現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偏高。為查明原因,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對廠區內部進行排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兩根可疑管道通往污水管網,一根黑色硬質塑料管由廠區東側廢水儲存罐接出,繞過污水處理站直接進入管網;另一根白色消防水帶由循環水池引水至相同位置。經進一步調查,系該公司負責人晉某某為降低治污成本,指使員工搭設黑色硬質塑料管,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直接排入管網;同時搭設白色消防水帶引用循環水稀釋所排污水,以掩蓋其直排高濃度廢水的違法行為。經檢測,該公司所排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高達108000mg/L,超出其《排污許可證》限值23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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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處情況
安陽瑞茂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6年2月2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640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直接責任人晉某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例二:
新鄉市亞特蘭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01
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17日,新鄉市生態環境局接辦事處巡查線索,反映新鄉市亞特蘭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向廠區外偷排污水,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公司雨水池注滿黑臭污水,池內連接6根排水管,通過廠區西側磚墻6處預留的豁口延伸至墻外,并向官大排渠排放污水,導致官大排渠水體發黑發臭。經進一步調查查明,10月17日上午,該公司污水導流槽因降雨發生溢流,致使污水串入雨水池,為處理雨水池內污水,公司環保主管李某某指使員工陳某安裝排水管道及水泵,將池內大部分生產污水排至官大排渠內。經檢測,該公司雨水池污水化學需氧量為209mg/L、懸浮物為318mg/L、生化需氧量為65.0mg/L,分別超出其《排污許可證》限值0.39倍、1.12倍、1.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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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處情況
新鄉市亞特蘭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6年2月7日,新鄉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436975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直接責任人李某某、陳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例三:
河南裕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01
案情簡介
2025年9月18日,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夏邑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數據系統巡查發現,9月11日以來,河南裕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單位)氮氧化物日均濃度出現4次超標,立即赴該公司開展現場核查。經查,9月11日起,該公司脫硝系統出現故障,氨水罐雙流體噴槍因長期腐蝕致噴頭及噴淋管道多處堵塞、滲漏,噴淋系統無法有效處理廢氣中的氮氧化物,公司生產經理李某明知污染治理設施存在故障,但為了趕訂單、保生產,未采取任何停產檢修或應急措施,放任污染物持續超標排放,致使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氣直排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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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處情況
河南裕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5年10月25日,商丘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313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直接責任人李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來源:河南環境
編輯: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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