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商務部發布2026年第12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將斯巴魯株式會社等無法核實兩用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20家日本實體列入關注名單。針對名單內實體,我國實施差異化的出口管制措施,收緊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管理,強化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明確對涉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的出口申請,一律不予批準。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對日相關出口管制措施答記者問明確表示,本公告將日本20家實體列入關注名單的目的是制止日本“再軍事化”和擁核企圖,完全正當、合理、合法。
一、出口管制關注名單制度的法理基礎
出口管制關注名單制度是我國出口管制框架下,針對兩用物項最終用戶管理的重要監管制度,其設立與實施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兩用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進口商、最終用戶未在規定期限內配合核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導致無法核實兩用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將有關進口商、最終用戶列入關注名單。
從我國出口管制體系整體布局來看,本公告并非是孤立的管控措施,而是與我國此前發布的對日出口管制政策形成緊密聯動,構建起“層層遞進、全域管控”的兩用物項出口監管體系,與管控名單形成“分類施策”的監管格局。
(一)與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1號的銜接
2026年1月6日,商務部發布2026年第1號公告,明確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出口,確立了對日兩用物項出口的核心管制原則。本公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將通用禁止性要求落地到存在潛在風險的具體實體,對存在潛在風險的20家日本實體,強化軍事相關用途的審批禁止,讓通用管控要求有了具體的監管對象,解決通用管控要求中“監管對象模糊”的問題,讓對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法律要求轉化為可落地、可核查、可追責的具體監管措施。
(二)與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11號的銜接
與本公告同日發布的商務部2026年第11號公告,針對已明確涉軍的20家日本實體實施禁止性管控,禁止出口經營者向被列入管控名單的20家日本實體出口兩用物項,禁止境外組織和個人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上述20家實體;正在開展的相關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而本公告針對未明確涉軍但無法核實兩用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20家日本實體實施嚴格審批管控,二者同步實施、分級施策,實現了對日本不同風險等級實體的分類管控。
二、本公告的核心規制內容:實體范圍和監管要求
(一)被列入關注名單的20家日本實體
本公告根據《出口管制法》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決定將斯巴魯株式會社等無法核實兩用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20家日本實體列入關注名單,具體為:
1.斯巴魯株式會社(SUBARUCorporation)
2.富士航空航天技術株式會社(FUJIAerospaceTechnologyCo.,Ltd.)
3.引能仕株式會社(ENEOSCorporation)
4.運輸機工業株式會社(YusokiCo.,Ltd.)
5.伊藤忠航空株式會社(ITOCHUAviationCo.,Ltd.)
6.儷達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edaGroupHoldingsCo.,Ltd.)
7.東京科學大學(InstituteofScienceTokyo)
8.三菱材料株式會社(MitsubishiMaterialsCorporation)
9.ASPP株式會社(ASPPCo.,Ltd.)
10.八洲電機株式會社(YashimaDenkiCo.,Ltd.)
11.住友重機械工業株式會社(SumitomoHeavyIndustries,Ltd.)
12.TDK株式會社(TDKCorporation)
13.三井物產航空航天株式會社(MitsuiBussanAerospaceCo.,Ltd.)
14.日野汽車株式會社(HinoMotors,Ltd.)
15.東金株式會社(TokinCorporation)
16.日新電機株式會社(NissinElectricCo.,Ltd.)
17.三泰克托株式會社(SunTectroCo.,Ltd.)
18.日東電工株式會社(NittoDenkoCorporation)
19.日油株式會社(NOFCorporation)
20.半井試劑株式會社(NacalaiTesque,Inc.)
(二)針對關注名單實體的核心規制要求
本公告對關注名單內實體的規制要求,完全符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其核心規制要求體現在許可管理、材料提交和審查標準三個層面:
1.許可類型的限制性規定:依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五條:“出口兩用物項應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獲得單項許可、通用許可,或者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但本公告明確規定,出口經營者向上述關注名單內的20家日本實體出口兩用物項,不得申請通用許可或者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即僅可申請單項許可,這意味著出口經營者向關注名單內實體出口的每筆兩用物項訂單均需經商務部單獨審核。
2.申請材料的嚴格性規定:依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出口經營者申請單項許可,應當通過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兩用物項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二)與兩用物項出口有關的合同、協議的副本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三)兩用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四)兩用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五)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本公告明確規定,出口經營者申請單項許可時,應當提交對列入關注名單實體的風險評估報告,并提供不將兩用物項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用途的書面承諾。即出口經營者向商務部申請單項許可時,除提交《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材料外,還需額外提交本公告規定的材料,體現我國對向關注名單內實體出口兩用物項實施更為嚴格的材料審批和出口監管制度。
3.審查規則的特殊性規定:針對關注名單內實體的單項許可申請,商務部實施特殊審查規則,突破常規審查期限與標準。一是許可審查期限不受《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許可審查期限不受“4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限制。簡言之,商務部可根據風險審查需要,自主決定審查周期,確保對兩用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核查更加充分、全面。二是實施更嚴格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明確涉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的出口申請,一律不予批準。
三、關注名單的移出
本公告規定,列入關注名單的實體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履行配合核查義務的,可申請移出關注名單。商務部核實后,可以將其移出關注名單。那這里商務部主要核實的是什么內容?對此需結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進行理解(即“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配合核查,經核實不存在擅自改變最終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轉讓等情形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移出關注名單。”),對于符合移出條件的,商務部可依法將其移出關注名單,恢復其適用普通實體的出口管制標準。
但是,若經商務部核實,列入關注名單的實體存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商務部將依法將其從關注名單移出,同時列入管控名單,實施更嚴厲的禁止性出口管制措施,實現監管層級的升級。上述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若進口商、最終用戶存在“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將兩用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舉報,可以決定將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進口商、最終用戶列入管控名單。
第二,若進口商、最終用戶存在“(一)將兩用物項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二)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任一情形,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商務部依法將其列入管控名單。
一旦上述關注名單中的實體被列入管控名單,將依據《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條規定“......對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關管制物項交易,責令中止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出口經營者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同時,《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對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一)禁止有關兩用物項交易;(二)限制有關兩用物項交易;(三)責令中止有關兩用物項出口;(四)其他必要的措施。出口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有關兩用物項交易。特殊情況下確需進行有關交易的,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與該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相應的交易并按要求報告。”
四、結語
本公告與同日發布的2026年第11號公告形成“管控名單+關注名單”的雙名單管控體系,針對不同風險等級的日本實體實施差異化出口管制措施,管控名單側重“禁止交易”,關注名單側重“嚴格審查”,共同構建對日兩用物項出口的全維度風險防控體系。
對于未列入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的日本實體,出口經營者向其出口兩用物項時,仍需嚴格遵守《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義務。
同時,需要提醒境內出口經營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對日本相關實體開展出口前的風險評估,準確區分管控名單、關注名單及普通實體的不同管制要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商務部公告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防范出口管制違法風險。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盧攀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