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憤怒時
理智往往最先離場
3月1日富川街頭
一名男子因未戴頭盔被查
情緒失控做出過激行為
最終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了代價
阻礙執行職務,依法拘留!
2026年3月1日下午,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城區新建路路段開展交通違法整治,期間發生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件,執勤人員依法予以處置,捍衛了法律尊嚴和公安執法權威。
16時15分,毛某駕駛摩托車行經該路段時,因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被執勤人員示意停車檢查。面對執勤人員的正常執法要求,毛某拒不配合且情緒激動,意圖強行駕車離開,并在被攔停后推搡車輛磕碰執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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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毛某打砸自己的車輛,導致車輛汽油泄漏,帶來安全隱患。其行為不僅危及自身及周邊群眾的人身安全,更嚴重阻礙了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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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及時化解安全風險,嚴防意外事故發生,現場執勤人員依法對毛某采取約束性措施,毛某在被帶離途中,仍情緒激動、反抗激烈,還不慎損壞警車鑰匙,進一步妨礙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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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執勤人員多次勸導及普法教育,毛某情緒逐漸平復。隨后毛某被移交城關派出所作進一步處置。最終,毛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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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或者執行上述緊急任務的專用船舶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阻礙交警執法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公安機關將堅決予以打擊
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秩序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宣傳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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