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摘編自尚會鵬:《種姓與印度教社會》第三章,略去了相關注釋。本書第一版獲北京市第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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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給種姓下定義是十分困難的。誠如古里教授指出的:“雖然學者們投入了辛勤的勞動,但我們并未得到一個關于種姓的真正可通用的定義。依我看來,因為種姓這一現象的復雜性,任何對它下定義的企圖都是要失敗的。”因此他回避了對種姓直接下定義。
考慮到對種姓下定義的困難,有人認為,與其說種姓是什么,不如說它不是什么,這更容易些。泰雅·鄭金在他一本通俗性小冊子里,用了一連串的“不是什么”來闡述種姓的概念:種姓不是階級。在各個種姓中,有受過教育的,有沒受過教育的;有窮人,有富人;有出身高貴的,有出身平凡的;高層階級的大部分成員來自高種姓,大部分的下層階級來自達利特,但這種聯系不是必然的,并且正在減弱。
種姓不是膚色,盡管那些老的權威說它似乎是。一個生得黝黑的婆羅門,其地位也不低于另一個婆羅門。一個皮膚一點不白的達利特,也不低于另一個碰巧生得漂亮的達利特。大部分高種姓的人生得比他們地區的低種姓的漂亮,而且漂亮能大大提高一個新娘的地位,但人們不能說,種姓產生于膚色。人們拒絕從達利特手中接受水,但不拒絕從一個黑人手中接受,因為前者盡管膚色白但畢竟是達利特。
種姓也不是雅利安與非雅利安,或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雅利安人從未到達過印度的東部和南部。印度南部的婆羅門是最高的種姓,但沒有記錄說明他們曾征服過什么人。部落首領在相當近的時代曾成為剎帝利——第二種姓,而印度南部的大部分地區沒有剎帝利。這里的統轄種姓——馬拉塔(maratha)、雷迪、奈爾等,甚至不是再生種姓。
種姓也不是職業。許多職業(幾乎都是手工業)都與特定的種姓相聯系,但主要的職業(如農業)是對所有人開放的。而且還有許多非婆羅門人當祭司,也常有非剎帝利人當兵。政府的職務也通常由各個種姓的人擔任。一個不是班尼亞(Banya)出身的人也可以當商人,盡管有許多商人是班尼亞。圣者(Sainthood)身份甚至對達利特也開放。
種姓甚至不是印度教或印度人所特有的。錫蘭、巴厘島、巴基斯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種姓制度,日本也存在達利特。
說種姓不等于階級、膚色和職業,是對的,如果它等于其中的一種,種姓就不成其為種姓了。但種姓畢竟同這些因素有關。科學研究應告訴人們種姓與這些因素具有怎樣的聯系,而不是簡單地宣布A不等于B。泰雅·鄭金甚至不認為種姓為印度社會所特有,這樣一來,人們對種姓的關心似乎都成了大驚小怪,對這種沒有任何特殊之處的東西進行研究似乎成為多余。然而,他忽視了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即他所列舉的印度之外存在種姓制度的地方,如錫蘭(今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的巴厘島、巴基斯坦(我們似乎還應當加上尼泊爾、孟加拉國),或者本身就屬于印度教文化圈,或者受了印度教文化的影響。用這些地方存在種姓制度來作為種姓非印度社會所特有的根據,是站不住腳的。的確,日本、美國等歷史上甚至今天也存在與種姓相類似的社會制度(關于這個問題,在本書第十章將專門討論),但都沒有發展到像印度種姓那樣完善和支配一切的程度。從這個意義上說,視種姓為印度社會所獨具有何不當?
事實上,種姓的幾個特點是十分明顯的。兩千多年前,希臘人麥加斯梯尼就記述過:“和另一種姓的人締結婚姻關系是不被允許的。同時,也不允許從一種職業或行業轉到另一種職業或行業,不允許一個人從事一種以上的職業或行業,除非他屬于哲學家種姓。為了保持哲學家種姓的尊嚴,可以破例地允許這個種姓的人改變職業。”他已經提到了種姓的兩個重要特征:對婚姻的限制和對職業的限制。
S.V.科卡爾曾這樣描述種姓制度:種姓是具有下述兩個特征的社會集團:(1)它的成員受出身的限制;(2)一個種姓的成員同本種姓以外的人通婚,受到不可抗拒的社會法律的禁止。此定義描述了種姓的血緣規定性和內婚制兩個特點,但正如J.H.胡頓指出的,這種描述不能令人滿意。“受出身的限制”是一句意思極含混的話,近代以前的各種社會的等級制度都可以說具有這樣的特點。“出身”在多大程度上、在哪些方面以及通過怎樣的原理限制人們,在各種等級制度中是不同的,而恰恰在這一點上,科卡爾的定義沒有告訴我們任何東西。就通婚這一點說,事實亦并非完全如此。許多種姓(特別是在印度南部)一直在通過“順婚”(高種姓男子娶低種姓女子)方式從別的種姓吸收成員,以及從那些雖然起源于一個共同祖先但已成為一個獨立種姓的群體中吸收成員,這樣的種姓有馬拉巴爾海岸的安巴拉瓦西和奧里薩的沙基爾帕薩、喬沙、卡蘭等。通婚并非絕對被禁止,絕對禁止的是“逆婚”(低種姓男子娶高種姓女子)。
胡頓在評估了對種姓下定義的困難后說,種姓集團的特點是十分多樣的,以至于我們很難給它下一個簡短的定義。然而,他還是非常謹慎地這樣做了,他寫道:種姓制度是這樣一種制度:以種姓為基礎的社會,劃分成許多自我維持的(self contained)和絕對分離的(segregated)的單位(種姓)。這些單位的相互關系是被等級和禮儀決定了的。
這個定義比科卡爾的定義更為全面一些,但正如他自己承認的那樣,這也不是一個完全令人滿意的定義。在我們讀了胡頓教授的著作以后,得到的只是印度教徒生活復雜和充滿矛盾的印象,而得不到有關種姓制度的明確概念。
翻一翻權威的當代百科全書,種姓的定義是這樣的:
種姓:擁有某種特定社會階級的人類群體,其劃分方式大體上按照血統、婚姻和職業而定。
這個定義比較簡單、明了。然而,對我們來說,它顯得過于簡單了,種姓的其他一些特征并未被包括進去,盡管這個定義已包括了種姓最基本的東西。
當代社會學者和社會人類學者在詳細觀察和描述的基礎上給種姓下的定義是很有意義的。例如,印度德里大學教授、社會人類學家斯利尼瓦斯對種姓下的定義,被許多人認為是概括較全面的一個。他寫道,種姓“是一個世襲、內婚制的通常又是地方性的集團。這些集團同世襲的職業相聯系,在地方種姓等級體制中占據特定的地位”。這一定義簡明扼要地概括了種姓制度的幾個特征。然而,它并沒有包括種姓制度的全部特點,例如種姓作為一個宗教組織和社會管理機構的特點。這里,我們不妨提一下英國社會人類學家凱思林·高夫對種姓下的定義。她寫道,種姓是這樣一種制度:
每一個較大的種姓集團,按照傳統習慣總是一個有親屬關系、社會關系、經濟關系、宗教關系并具有管理機能的以當地為限的組織單位。
高夫的話說得比較含糊。如果把“親屬關系”理解為血緣和通婚圈的規定,把“社會關系”理解為等級體制,把“經濟關系”理解為世襲的職業,那么可以看到,此定義同前述斯利尼瓦斯的定義基本上吻合,只是多了“宗教關系”和“管理機能”這兩個特點。
綜上所述,盡管人們對種姓制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但至今我們仍沒有一個能精確、完整表述種姓制度的概念。也許,隨著研究的深入,一個“真正可以通用的定義”將來會出現。在此之前,我們把傳統的種姓制度理解為具有下述幾方面規定性的社會制度更為合適。這些規定有:(1)血緣或出身;(2)婚姻;(3)等級;(4)職業;(5)空間和社會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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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與印度教社會(第三版)
尚會鵬 著
ISBN 978-7-301-36382-9
定價:89.00元
2025年8月出版
編輯:松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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