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2:行賄罪,涉案金額18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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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張**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A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303刑初126號
涉案金額:18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判決結果:被告人張**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拘留時間:2023年8月23日
判決日期:2024年11月27日
公訴機關指控:
—、行賄罪
(一)給予A人民醫院婦產科主任孫某梅藥品回扣款人民幣156942元
2013年,被告人張**與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達成合作關系,為該公司推廣藥品復方黃某液(國藥準字:Z10950097,后改名為復方黃某液涂劑,以下簡稱復方黃某液)。為增加該藥品銷售量進而提高個人所獲推廣費,張**找到時任A人民醫院婦產科主任、院某(另案處理),要求孫某梅為其推廣,并承諾根據婦產科開具使用該藥品的數量,按照相應比例向孫某梅支付回扣,孫某梅遂同意。后孫某梅利用其擔任婦產科主任負責指導本科人員診療活動的職務便利,在召集并指導科室醫師用藥過程中向醫師推薦介紹該藥品,為張**謀取利益。2013年8月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使用銀行卡及微信給予孫某梅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56942元。
(二)給予A人民醫院門診藥房主任張某松統方好處費人民幣25040.5元
2014年左右,被告人張**為便于統計支付回扣的數額,找到該醫院門診藥房主任張某松,要求張某松幫助其統計該醫院相關科室及醫生開具復方黃某液的數量,并承諾按照統計數量給予張某松好處費,張某松遂同意。后張某松定期向張**提供了相關科室醫師開具該藥品的數量。2014年11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人張**先后給予張某松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5040.5元。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給予A人民醫院皮膚科醫生王某慧、張某雯藥品回扣款人民幣183013元
2014年,被告人張**為增加其所推廣的復方黃某液銷售量,找到A區人民醫院皮膚科醫生王某慧(另案處理)、張某雯(另案處理),要求二人在診療活動中給患者開具該藥品,并承諾根據開具該藥品的數量,按照相應比例向二人支付回扣。2014年10月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使用銀行卡及微信給予王某慧、張某雯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83013元。
調查期間,被告人張**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已掌握的涉嫌行賄罪的事實,主動供述了調查機關未掌握的涉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向多人行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法定從輕重罰情節:張**向多人行賄,應依法對其予以從重處罰。2、法定從輕處罰情節:(1)張**到案后如實供述其行賄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應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2)張**到案后主動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該起事實認定為自首,應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張**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孫某梅、張某松作為國有醫院科室主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二人在接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請托向院里推薦或者建議采購該醫藥產品的行為,屬于從事公務的行為。被告人張**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藥品銷售中給予以上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王某慧、張某雯作為醫生,其開具處方的行為雖然是一種職務行為,但不具有從事公務的性質。被告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該二人以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向多人行賄,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被告人被留置后,于2024年3月30日供述了向王某慧、張某雯行賄的事實,而同年3月26日監察機關對王某慧、張某雯調查時,二人已交代接受張**賄賂的事實,對該罪被告人不構成自首,但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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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立案和量刑標準:
一、行賄人行賄數額在3萬以上,或者行賄數額在1萬元到3萬元之間,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情節特別嚴重,行賄數額在500萬以上,或者是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緩刑的適用:
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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