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辦理了17年、最終勝訴的案件,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劉家輝律師屢次遭到對方當事人的投訴。3月26日,“法度law”了解到,杭州市西湖區司法局決定受理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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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舉報告知書》顯示,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下稱“蒙南煤炭公司”)反映劉家輝律師違規風險代理,煽動、教唆、組織案件當事人惡意鬧訪、沖擊司法行政機關,利用公共媒體對案件發表不當評論、惡意炒作。
投訴所涉案件是一起85名退休礦工追討千萬股權案。因維權時間長、維權者眾多,涉及改制與股權爭議、多次審理、執行立案受阻等原因,受到澎湃新聞、新黃河等媒體的關注。
據媒體此前報道,董福后等85名退休礦工向蒙南煤炭公司討要股權,歷時近20年,歷經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檢介入監督終獲勝訴——85人享有蒙南煤炭公司的原始股東身份,享有股權819800元,占股18.8%,并享有原始股本金73倍的分紅及相應利息。
但蒙南煤炭公司遲遲未履行生效判決。2025年4月26日,79名退休礦工(有6人退出集體訴訟)向山西大同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大同中院以“請求事項與判項內容嚴重不符”為由,駁回其申請。蒙南煤炭公司方面向山西省檢察院申請監督亦被駁回。
劉家輝律師為79名退休礦工代理了17年。經過當事人和律師的多方奔走,法院終于同意分配原先已執行到位的1000萬元款項。2026年2月,當事人終于收到第一筆成果。
彼時,劉家輝律師在朋友圈感慨稱,自己按捺不住激動的心情,感恩能有這樣敬業的訴訟集體代表,把一盤散沙的人們集中起來,20年不放棄,才有今天最終的勝利成果。“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人一直也讓我感動著,有位腦萎縮的曾經代表,很多人也認不清,就是跟他閨女一直在念叨我,不允許任何人講劉律師的不是。這樣可親可敬的當事人,哪怕肝腦涂地也得去幫他們去討回公道。”
實際上,雖然代理了17年,但劉家輝律師卻因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而暫未拿到律師費。“除此以外還向司法局投訴我,騷擾我。這些都沒關系,最重要的是,當事人拿到了錢,我的使命已經初步實現。”劉家輝律師在朋友圈說。
據了解,劉家輝在北京執業時,投訴人曾暗中攛掇他人投訴,但被海淀律協駁回,其到浙江執業后,投訴人又投訴至杭州市司法局,被轉至杭州市律協辦理。今年3月,杭州市律協對蒙南煤炭公司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
“他們投訴你風險代理收費比例的不符合要求,你又不是現在收的,早在十幾年前還沒這個規定。你這個案件是從很早開始,一直延續,不能適用這個現在的風險代理標準。其他投訴事項的證據不足。你們當事人對你還是很認可的,他們寫了情況說明過來,很感人,我們覺得律師就應該像你這樣,堅持這么長時間為他們代理,一般人堅持不下去的。最終勝訴取得了這么大的成果,絕大多數當事人都很維護你。這個很難得。”劉家輝律師在朋友圈中記錄了自己從杭州市律協獲得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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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輝的79名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他們曾為維權耗費幾十萬元,通過媒體朋友介紹,于2009年找到劉家輝律師,“劉律師耐心地聽我們介紹了案情,也了解了我們打官司費用籌集的難處,開始她不愿意接受風險代理這種委托方式的??是訴訟代表跪地陳述冤情,泣請律師出手相助。”
《情況說明》還提到,群體性案件風險代理相關監管要求發生變化后,劉家輝律師與訴訟代表簽訂了《補充協議》,將原風險代理方式變更為按審判階段收費的非風險代理模式,彼時當事人無人反對。
《情況說明》還對近20年維權之路的種種意外情況作出了說明。
不過,蒙南煤炭公司的投訴遠未停止。今年3月23日,杭州市西湖區司法局作出《被投訴舉報告知書》,稱決定受理蒙南煤炭公司對劉家輝律師的投訴。
“他們想讓我投降。怎么可能?我如果認慫了那便不是我了。2007年我純公益代理全國一千多車主告保監會交強險行政許可違法的時候,對手是部委,還有各大保險公司。每年少100億的收入,他們肉疼得很。也是搞了好多手段,對我搞網暴,搞執業威脅,都沒用,最終還不是要敗下陣去,乖乖降交強險保費費率。”劉家輝律師在朋友圈說,“被投訴這事兒雖然我沒有錯,但有一點點內疚的是,給我原來所在的德潤所、現在的墾丁所帶來了一些麻煩。我倒是寧愿自己多點磨難,也不想給單位增加負擔。”
官司敗訴后不斷投訴對方律師,如何判斷是否為惡意投訴?律師執業時如何自我保護?
北京法桓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鵬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律師被惡意投訴的事情時有發生,主要在于投訴人的投訴成本低,對于惡意投訴缺少必要的懲治條件。“雖然有地方律協出臺了有關惡意投訴的規定,但實施結果卻不盡滿意。有些當事人輸了訴訟,會惡意投訴對方律師,以此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惡心代理律師,增加律師的工作時間,浪費時間去應付投訴。”
王鵬律師表示,判斷是否為惡意投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投訴的理由是否成立,有無證據印證,是否違反司法局和行業的強制性規定。
王鵬律師認為,基于現有材料來看,或許是對方律師鼓動和起草,借此緩解輸掉訴訟的尷尬,以此惡心勝訴方律師。“我認為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該增加惡意投訴的處理機制,為律師提供保障措施,并支持將有關惡意人投訴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名譽。”
王鵬律師說,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濫用民事權利構成侵權。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對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
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濫用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等有關規定處理。
王鵬律師表示,很多情況是,對方當事人投訴多為阻止被投訴律師依法執業,己方當事人投訴多為風險代理勝訴后逃避支付律師費或者敗訴后想退費,投訴目的均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這種濫用民事權利,造成律師和律所損害的,被投訴律師和律所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可以起訴維權。
北京京賜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王騰律師告訴“法度Law”,從本案及司法實踐來看,“惡意投訴”有明確判斷標準。
一是投訴的動機是否單純。“本案之投訴,并非監督律師違規,而是敗訴后報復、施壓、阻礙律師依法代理,如本案中對方在勝訴且當事人拿到款項后,仍持續投訴。”
二是投訴事由是否有實據。“指控違規風險代理、煽動鬧訪等,但無有效證據支撐。”
三是是否重復多頭投訴。“律協已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對方當事人仍向司法行政機關反復投訴,屬于典型的纏訴纏訪。”王騰律師說,“簡單講:無事實、為報復、反復纏訴,即可認定為‘惡意投訴’。”
王騰律師認為,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應當以事實、證據、規范為核心。首先看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是否符合《律師法》及執業規范,收費與代理模式是否符合簽約時規定。“本案的風險代理發生在早年,后已依法調整為非風險代理,符合監管要求。”
還要看投訴證據的充分性:是否有客觀證據證明違規,處理投訴時,不應該采信單方陳述,而應該根據雙方表述綜合處理。
此外還要看案件的實際背景:代理的案件是否具備長期公益類、群體維權案件的特殊性?如具備,則更應當審慎處理投訴,同時應當綜合考量律師在此類案件代理過程中是否履行職責范圍內、以及收取律師費相對應的勞動量及勤勉盡責。
當事人的真實意見也至關重要:委托人是否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認可律師的代理服務,應當也是重要考量。
王騰律師表示,若因惡意投訴錯誤處罰律師,危害是系統性的。對律師個人而言,聲譽受損、執業受阻,也將傷害那些長期服務弱勢群體、代理公益案件的律師的積極性;對行業生態而言,打擊律師代理疑難、公益、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案件的意愿,惡化執業環境;對司法公正方面,妨礙律師依法履職,損害當事人合法維權權利;對社會法治而言,縱容、助長“敗訴即投訴”的不良風氣,違背法治精神。
“劉家輝律師代理礦工維權17年、堅守正義卻遭反復惡意投訴,是律師執業環境的一個縮影。司法局及律協之監管,應區分正當監督與惡意投訴,保護勤勉盡責的律師,如此,才能讓律師敢于為弱勢群體維權,維護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王騰律師表示。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向“法度Law”分析指出,律師執業中面對當事人反復投訴,首先要從事實和證據層面進行區分。“是否為惡意投訴,關鍵看投訴人是否提供真實可靠材料、是否捏造事實或隱瞞情節。”
胡磊律師表示,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會依《律師法》及相關投訴處理辦法開展調查,重點審查投訴內容是否與律師執業行為直接相關、是否屬于違反律師職業道德或執業紀律的范疇,同時會聽取被投訴律師的陳述申辯,核實雙方提供的證據鏈條是否完整、邏輯是否自洽。如果投訴事項已經過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完畢,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卻一再重復提出,或者投訴人拒不配合補充材料、明顯存在報復心理,司法行政機關通常會認定為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予支持,甚至在部分地區根據律師協會制定的惡意投訴行為處理規則,將此類行為列入誠信投訴黑名單。
胡磊律師提到,司法行政機關判定投訴是否成立時,主要依據投訴人提交的書面材料、身份證明以及相關證據線索,結合被投訴律師的執業記錄、代理合同、辦案日志等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同時會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判斷律師是否存在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比如是否在代理過程中存在不正當行為或者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況。調查過程中,司法行政機關會注重程序正當性,確保雙方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如果查明投訴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虛假或者夸大成分,還會視情節輕重提醒投訴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那些因為官司敗訴就不斷投訴對方律師的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時會特別注意區分正常維權與惡意干擾執業的界限,避免讓律師因為正常履行職責而遭受無端牽連。
律師若因投訴受行政處罰,即便事后糾正,也會影響執業聲譽、業務開展,給律所帶來客戶流失等壓力,還可能在年度考核或律所評級中受不利評價。長期反復被投訴會給律師造成心理負擔,影響工作生活,也讓其他律師辦理敏感案件有顧慮,不利于行業發展。律師執業有風險,對方當事人可能利用投訴施壓干擾工作、拖延案件執行,處理不當會損害委托人權益。
胡磊律師說,律師執業應做好風險防控,如與委托人簽清晰代理協議,保留完整辦案證據。面對投訴,及時提交回應材料、配合調查。律師協會可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對惡意投訴依行業規范介入協調,“部分地區的律師協會已經明確了對于明顯惡意投訴不予受理,不讓律師疲于應對惡意投訴,相關經驗值得向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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