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別墅的抵押,時隔多年后引發刑案,來自廣西貴港桂平市的借款一方梁谷被控涉嫌詐騙和敲詐勒索兩項罪名。
2024年11月26日,紅星新聞曾以《一起抵押別墅的借貸糾紛八年后引發刑案:債權人被控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為題報道此案。此后該案曾于去年5月21日、8月8日和12月4日三次開庭審理。
紅星新聞記者從梁谷家屬處獲悉,該案于3月27日在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次庭審主要圍繞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涉案別墅房屋登記信息、公訴機關補充提交的三豐公司與浦發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等兩份證據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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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別墅
針對此案,記者再次聯系審理此案的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和青秀區檢察院。青秀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此案正在審理當中,不方便接受采訪,青秀區檢察院也暫未對相關問題作出回應。
多年前借貸糾葛引發刑案
控辯雙方核心爭議持續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5月,在見證人陳某某的見證下,潘某某與梁谷簽訂一份《借條》及所附說明,雙方約定:潘某某因抵押房主為李某(實際為陳某某所有)的高迪山一區某棟別墅貸款600萬元,因李某將該棟房屋轉讓給梁谷,潘某某需將600萬元給付梁谷,由梁谷還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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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谷和潘某某簽訂的借條及所附說明
此后,潘某某分多次將600萬元轉給梁谷。2023年8月,梁谷被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4月底被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起訴至法院。
檢方認為,該別墅并未用于潘某某貸款,梁谷以指使韋某某等人威脅潘某某簽訂借條,并以鬧事、威脅短信等方式向潘某某索要600萬元,涉嫌敲詐勒索罪。此外,檢方還認為梁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進行虛假民事訴訟,騙取他人財物,涉嫌詐騙罪。
梁谷家屬則認為,梁谷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和陳某某之間存在多筆債權債務關系,是為索要回屬于自己的借款而進行的正常民事訴訟,沒有偽造證據和虛構事實;梁谷與潘某某簽訂的借條,也是因陳某某欠梁谷錢才將其別墅抵給梁谷,對于潘某某抵押該別墅貸款,是陳某某和潘某某所說,梁谷并不知情,其基于要回自己財物的目的向潘某某索要600萬元,梁谷并不構成詐騙和敲詐勒索。
2024年4月底,梁谷被青秀區檢察院公訴至青秀區法院。檢方向法院公訴后,青秀區法院曾于去年5月21日和8月8日兩次開庭審理,12月4日又進行了第三次開庭審理。
第四次開庭出現新證
支付600萬元是自愿還是遭脅迫?
今年3月27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該案,此次庭審主要圍繞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涉案別墅房屋登記信息、公訴機關補充提交的三豐公司與浦發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等兩份證據展開。
針對第一組證據嘉和城房屋登記信息及房屋買賣合同,檢方稱該證據證明購房合同由李某簽署,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2019年1月7日轉給他人。
針對第二組證據貸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檢方稱該證據用于證明三豐公司于2013年7月向浦發銀行借款,廣西中小企業公司提供擔保。潘某某、葉某提供了反擔保。
法庭辯論階段,檢察院沒有發表新的意見。此前檢方認為,該別墅并未用于潘某某貸款,梁谷以指使韋某某等人威脅潘某某簽訂借條,并以鬧事、威脅短信等方式向潘某某索要600萬元,涉嫌敲詐勒索罪。此外,檢方還認為梁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進行虛假民事訴訟,騙取他人財物,涉嫌詐騙罪。
針對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嘉和城別墅房屋登記信息,辯護方表示,法院調取的別墅登記信息顯示,在簽署《借條》時,該別墅的所有權、使用權均處于陳某某實際控制之下,并未按約定過戶給梁谷抵債,這一事實證實,簽訂借條時陳某某尚欠梁谷款項,梁谷索要600萬元是為實現合法債權,無非法占有故意。
針對公訴機關補充提交的三豐公司與浦發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等證據,辯護方發表質證意見。辯護方表示,該證據顯示,潘某某取得浦發銀行借款的時間為2013年7月及9月,早于其向梁谷出具借條及支付600萬元的時間,結合潘某某在公安機關的筆錄陳述,足以證明潘某某支付600萬元系自愿行為,并非被脅迫。
此外,辯護方當庭向合議庭提交從裁判文書網下載的兩份民事判決書,擬證明潘某某與陳某某之間存在密切的經濟往來。
判決書顯示,2011年11月25日,潘某某將其名下廣西三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某某,此后該公司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為陳某某、李某;2013年8月29日,陳某某以該公司名義簽訂3000萬元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2014年7月,陳某某又為潘某某經營的廣西三豐集團有限公司提供2300萬元借款擔保。辯護人認為,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潘某某與陳某某之間達成代償協議,潘某某系受陳某某所托,自愿代其向梁谷償還600萬元欠款。
截至發稿,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系審理此案的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及公訴機關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案件仍在審理當中,不便接受采訪,檢察院也暫未對本案相關問題作出回應。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張尋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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