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第一百七十七期。
休產假=沒績效?產假未休完提前返崗視為放棄產假待遇?公司這些做法合法嗎?今天的小課堂,我們通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這起案例,來聊聊這個不少職場媽媽都很關心的話題。
2020年12月1日,王女士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約定王女士月工資總額1.5萬元,其中基本工資3200元、績效工資11800元。
2022年10月4日至2023年3月30日,王女士休產假,共計178天。產假期間,公司以王女士未參與績效考核為由,按基本工資3200元的標準支付其產假工資。2023年3月1日產假期屆滿前,王女士提前返崗工作,但3月1日至30日期間,公司僅支付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并沒有支付該期間的產假工資。
于是,王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足產假工資,獲得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那么,公司是否應補足王女士產假期間的績效工資?王女士提前返崗,是否視為放棄產假待遇呢?
法院認為,王女士休產假前,其績效工資均為固定發放,而非基于完成特定工作業績的額外獎勵;她未能參加績效考核是因行使休產假的法定權利,不可歸責于其本人,公司以未經考核為由不計發績效工資,實質上降低了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法院還認為,員工提前返崗不等同于放棄產假待遇。王女士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是勞動對價,而產假工資則具有社會保障屬性,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性質,并不沖突。本案中王女士并沒有表示放棄產假工資,因此,公司擅自克扣產假工資屬于違法,依法應予以補足。
我們要再次提醒,產假是法律賦予女職工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對于作為工資固定組成部分的績效薪酬,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產假未出勤、未參與考核等為由予以扣減。“勞動所得”與“產假待遇”并不沖突,勞動者均可兼得。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我們下期見!
監制 鄭莉 張偉杰
撰稿 盧越
主持 盧越
制作 白至潔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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