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網)
轉自:中國環境網
3月2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云南省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年度報告(2025年)》及10個規范涉企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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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覆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多個執法領域,涉及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重點行業。案例直指涉企執法中“小過重罰”、程序違法、怠于履職等突出問題,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依法糾正違法不當執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為全省行政機關規范涉企執法行為提供了清晰指引和實踐參考。涉及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為某加油站不服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某汽車修理廠訴某州生態環境局罰款案。
某加油站不服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檢查發現,申請人某加油站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加油站項目。經立案調查后,被申請人某市生態環境局認為申請人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以該項目備案的總投資額3550萬元為基數,作出罰款3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查明,案涉項目實際規模與項目備案情況存在明顯差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經原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將項目總投資由3550萬元變更為1221萬元。經行政復議機構主持調解,被申請人以變更備案后的總投資額1221萬元為基數重新計算罰款,將罰款金額調整為12.2萬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結案。
典型意義: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既要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也要嚴守生態環境保護的剛性底線。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堅持實事求是、“過罰相當”原則,充分考慮申請人投資規模依法變更、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客觀事實,通過調解推動行政機關合理確定罰款基數,既維護了生態環境監管秩序,又為企業紓困減負,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發展。該案實現了嚴格執法與柔性化解的有機統一,對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示范意義。
某汽車修理廠訴某州生態環境局罰款案
某州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某汽車修理廠未按規定貯存危險物,決定以該修理廠存在未按照要求建設暫存場所、兩間固定式危險廢物暫存間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違法行為為由罰款106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修理廠系初次違法,情節輕微,對危險物暫存間及時進行了整改,屬于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且目前生產經營狀況和效益不好,若按處罰決定繳納罰款,將導致該修理廠關停,使20余名員工的生活陷入困境。經法院主持調解,某州生態環境局依法減輕處罰,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在開展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大背景下,審理好涉企行政訴訟案件,對優化營商環境、解決企業和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振發展信心、激發經濟活力,有特殊和重大的意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引導行政機關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幫助雙方當事人尋求解決爭議的最佳路徑,案涉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實現了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紓困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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