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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兵(筆名“天涯筆客”)
于凱進去了。
罪名是:涉嫌“擾亂公共秩序”。
具體涉嫌的犯罪事實是:在某敏感地方,到某敏感部門口舉牌。
律師圈,自媒體界和廣大網友瞬間沸騰,空前一致的聲援:救于凱,放人!
有自媒體人撰文直指問題的核心:法律的邊界,究竟該如何清晰界定?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三個問題:
1.他為什么要這么做?
2.他知不知道這么做的風險?
3.如果知道這么做的風險,他還要堅持以身犯的目的是什么?
要厘清這個問題,我們要先厘清于凱這個人。
拋開于凱的正義,情懷和勇敢,我可以肯定的說,在法律界,于凱是最懂法律的人士之一,是最深刻理解當今司法現(xiàn)狀的人。
他從事法律工作二十多載,出版過法學書籍若干部,法律論文數(shù)十篇,還曾是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美國阿克倫大學訪問學者。
從于凱的簡歷我們應該能看出來,于凱是一個將法律研究到血液里的人,對當今的法律及司法現(xiàn)狀理解到骨子里的人。
一個連細胞都帶著法律分子的法律工作者,于凱會不知道這樣做的風險?
肯定知道。
既然明知前路兇險,于凱為什么還要這么做?
我的答案是:于凱要以身入局。
入局干什么?
他要用自己的肉體凡胎,試圖讓我們的司法體系更完善更公正,讓該是法律的回歸法律,該是正義的回歸正義,該是魔鬼的回歸地獄。
于凱一定明白一個不爭的事實,在龐大的法律及司法體系里,他頂天算得上是棋盤里的一枚小卒子。
在象棋里,卒子,只有過了楚河漢界,才能發(fā)揮作用。
沒過河的卒子,就是廢棋一枚,就是一枚隨時用來當炮灰的未來。
于凱是一枚卒子,他要入局,要過河。
于是,他舉牌了,他進去了,他成功過河了。
于凱知道,他進去后,憑他在法律界和自媒體界的影響,外面一定不會風平浪靜。
有了風,就能吹皺一池春水。
風越大,春水的動蕩就越大,就能更大可能地促使有關方面在某個時間節(jié)點上,下一個某決心或某決定。
歷史是在滾滾洪流中不斷前進的,法治的每一次進步,也是需要一個或一群仁人志士的努力和犧牲才能換來的。
我相信,于凱一定研究過孫志剛這個人。
湖北青年孫志剛,在27歲的時候,用自己的一己生命,促使國家廢止了罄竹難書的收容制度,引發(fā)國務院出臺了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于凱,或許就是要做第二個“孫志剛”。
于凱的入局,就是要做那個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兮一去不復返的劍客,用自己的一百多斤重的肉體,去促進司法的進步。
于凱或許還有一個目的,他要再次將三年前上書廢止“尋釁滋事罪”的呼吁,再次進入公眾的視野引發(fā)討論,進而為這一天的早日到來打下堅實基礎。
有人可能會說,我們的法律是完善的,某些司法不公也僅僅是個別害群之馬。
事實真是如此嗎?
經常聽到一句話掛在某些人的嘴上:我們是一個“講法律”的社會。
“講法律”雖然只有三個字,卻由“講”這個動詞和“法律”這個名詞構成。
“法律”雖是主語,重點卻在“講”這個謂語上。
有人可以將“驢”講成“馬”,有人可以將“黑”講成“白”,有人可以將“鼠頭”講成“鴨脖”。
所以,即便發(fā)生多大的不公,法律是沒有錯的。
錯的是嘴。
就看,誰的嘴大,真理掌握在誰的嘴里。
如果如此,這個社會一定是生病了。
這是病,必須得治。
治好了,我們才能沐浴在“公平自由”的陽光下,治不好,則......
從這個角度上來講,于凱的以身入局,是把自己當成了一味“藥引子”。
這才是于凱最“可怕”,也最令人敬重的地方。
希望我們不要辜負于凱的希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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