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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給予財物的行為。
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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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
1.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
2.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給予財物的行為。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有:(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2)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4)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5)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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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劃清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給予相關人員以財物,是區分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志。為謀取正當利益給予相關人員以財物,依法不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刑法》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入罪門檻,未規定具體的數額和情節。但這并不等于說只要存在相關行為,即一概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這類行賄行為,也應當結合所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性質、行賄財物數額的大小和因行賄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的損失大小等情況,綜合判定行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0條第2款、第3款規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湯陰縣看守所推薦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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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劃清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1)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雙方必須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事先有約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對象不屬于在職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五類,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2)兩罪的主體不同。
行賄罪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如果單位給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構成單位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湯陰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湯陰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湯陰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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