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湯某是某公司員工,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營運管理。某公司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在某酒店舉辦會議,湯某負責會務籌備工作。2025年2月18日,因公司同事無法聯系到湯某,遂到湯某所租賃的房屋處找尋。
房主打開房門后,發現湯某倒在客廳陽臺電腦桌旁邊的地板上,衣著整齊,電腦桌配備的椅子在湯某身后,客廳內的天然氣取暖器處于開啟燃燒狀態,遂報警。經120醫生及法醫現場確認湯某已死亡,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后排除他殺,確認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經查,湯某生前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中顯示,“2025年度供應商大會”文檔創建時間為2025年2月17日19:35:21,修改時間為當日21:02:30;“2025年度供應商大會副本2”文檔創建時間為當日21:50:30;“2025年度供應商大會副本3”文檔創建時間為當日21:55:02;“2025年度啟動大會”文檔創建時間為當日21:51:21;“2025年度啟動大會副本4”文檔創建時間為當日21:57:59;“發言稿”文檔創建時間為當日21:44:52,修改時間為當日21:44:53。另,2025年2月17日晚,當地溫度低于0℃。
2025年6月23日,湯某的家屬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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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湯某死亡為工傷。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認定工傷應當具備“三工”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
本案中,湯某因負責會務籌備工作,在下班后撰寫與會務有關的文件資料既是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也屬于加班,具備“工作時間”要素;湯某煤氣中毒死亡時雖然不在公司,但是屬于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區域,符合“工作場所”要素;在氣溫0℃以下,湯某在工作場所內使用取暖設備屬于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構成“工作原因”條件。因此,湯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三工”的界定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人社部發〔2025〕62號)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工作時間”包括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以及加班時間;“工作場所”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工作原因”包括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文章配圖為AI生成)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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