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一、案件背景:征收引發的租賃合同爭議
在 (2024) 浙 0302 民初 6270 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某租賃公司與 A 先生簽訂 10 年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逐年遞增,后案涉房屋被納入政府征收范圍,A 先生中止支付后續租金,租賃公司訴請解除合同并主張超百萬租金、違約金及占有使用費。我作為 A 先生的代理律師,全程參與本案訴訟,通過精準的法律適用與證據組織,大幅降低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該案也成為房屋征收背景下租賃合同糾紛的典型實務參考,為溫州地區同類案件處理提供了清晰思路。
二、核心事實錨點
- 2017 年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 2023 年租金按 31 元 / 月 / 平方米計算,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三計違約金;
- 2020 年案涉房屋所在區域被列入征收改造范圍,2023 年 6 月政府發布騰空通知,A 先生于 2023 年 11 月發函中止支付租金;
- 租賃公司 2024 年 1 月發函解除合同,訴請 A 先生支付欠租 43 萬余元、違約金 26 萬余元、占有使用費 55 萬余元等;
- A 先生已分三次支付 2023 年部分租金,且多次通知租賃公司收房未果,案涉房屋 2024 年 5 月全部騰空。
三、代理核心策略:從法律適用到證據組織的全維度布局
作為本案被告代理律師,我圍繞房屋征收的法律性質與違約認定的核心要件,制定了三層抗辯策略,精準切中案件關鍵爭議點:
- 主張征收屬于不可抗力,合同法定解除
依據《民法典》,房屋征收屬于雙方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避免、克服的客觀情況,且政府已發布騰空通知,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案涉合同應屬法定解除,而非 A 先生違約解除。我當庭提交了政府征收公告、騰空通知等全套官方文件,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征收事實的客觀性與合同履行的不能性。
- 行使不安抗辯權,否定逾期付款違約
案涉房屋被征收后,租賃公司已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據《民法典》A 先生有權中止支付租金,該行為不構成違約。同時我提出,租賃公司拒不接收已騰空房屋,依據《民法典》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主張占有使用費,并舉證 A 先生多次發函要求收房的快遞記錄、溝通函件,證明擴大部分損失的責任歸屬。
- 申請調整過高違約金,否定和解協議違約金的適用
租賃公司主張的日千分之三違約金遠超實際損失,且前案和解協議中確認的違約金,是 A 先生為息事寧人作出的妥協,該妥協事實不得作為本案不利依據。我同時提出,即使認定存在輕微違約,違約金也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調整,大幅降低賠償金額。
- 主張保證金抵扣欠租,減少實際付款責任
結合合同約定,A 先生支付的 10 萬元租賃保證金為履約擔保,應在欠租中直接抵扣,該主張最終得到法院支持,進一步降低了當事人的實際賠付金額。
四、本案司法裁判核心觀點
某地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我方核心抗辯意見,作出的裁判觀點為溫州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確立了重要裁判標準:
- 房屋征收構成不可抗力,租賃合同法定解除:法院認定案涉房屋因征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解除,并非被告違約導致;
- 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和解協議妥協不構成自認: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明顯過高,剩余保證金可直接抵扣該違約金,駁回原告的違約金訴請;
- 占有使用費按公平原則酌定,擴大部分損失不予支持:考慮到房屋征收后無租賃價值,且原告拒不收房的事實,法院酌定占有使用費 47 萬元,遠低于原告主張的 55 萬余元;
- 租金標準按合同約定認定,保證金可抵扣欠租:因被告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口頭變更租金標準,租金仍按合同約定計算,10 萬元保證金抵扣欠租后,原告違約金訴請無實際金額可主張。
五、同類案件實務啟示
結合本案代理經驗與裁判結果,針對企業主、承租人遇到的房屋征收引發租賃合同糾紛,提出三點實務建議:
- 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后,承租人應及時固定征收官方文件,發函出租人協商合同履行事宜,必要時可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并保留全部溝通證據;
- 出租人應及時接收承租人騰空的房屋,避免因拒不收房導致損失擴大,否則法院將依法駁回該部分損失主張;
- 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法院可根據實際損失調整,當事人可在訴訟中申請降低違約金標準,和解協議中為妥協作出的事實認可,不得作為后續訴訟的不利依據。
在溫州地區,房屋征收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頻發,當事人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重證據固定與法律適用的精準性,必要時可尋求專業的溫州合同糾紛律師咨詢,通過合法的抗辯策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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