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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高某在某上市公司擔任CFO(首席財務官),在公司IPO及后續年度審計、資產評估、法律顧問選聘等業務中,利用選擇中介機構的權力,收受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給予的“合作費”、“顧問費”、“感謝費”共計280余萬元。案發后,公司股價一度下跌,市場關注度較高。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辯護中指出,高某雖然收受財物,但其在選擇中介機構時,嚴格履行了公司的招標流程和董事會審批程序,所選機構均為業內頭部機構,服務質量優秀,且公司股價在上市后表現良好,未發生財務造假或審計失敗事件。趙律師結合最高檢白皮書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數量上升”的背景,強調高某的行為雖然違反了職業操守,但未對資本市場秩序造成實質性破壞,也未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同時,高某歸案后不僅全額退贓,還利用自己的財務專業知識為公司挽回了其他業務損失,構成立功。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綜合考慮高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案例評析
資本市場領域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社會關注度高,量刑往往偏重。趙飛全律師通過論證“未造成實際損害”和“立功”這兩個關鍵點,成功說服法院對高某適用緩刑,體現了專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律師在處理高端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專業性與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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