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表示,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將面臨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離婚訴訟中,如果對家庭暴力查證屬實,受害人主張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堅持當判則判,絕不“和稀泥”,及時、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近年來,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過先行判決方式更好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比如,在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的“謝某某訴賀某某離婚糾紛案”中,考慮到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相關的案件事實尚未查明,為使謝某某早日從家庭暴力中解脫,并及時妥善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判決,準予謝某某與賀某某離婚,并判令未成年子女由謝某某直接撫養,賀某某支付生活費。對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待相關事實查明后再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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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事由。有實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加害人要承擔向受害人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的責任。
第三,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加害人會面臨少分的不利后果。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過錯方,人民法院會根據加害人的過錯情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法對其少分。
第四,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也就是說,實施家庭暴力對加害人爭取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訴求是不利因素。
此外,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構成故意傷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除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更為嚴厲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莉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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