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3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劉言)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4個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護,而是縱容。”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發布會上呼吁,希望大家都能勇于發聲、敢于維權,共同營造沒有暴力、沒有恐懼的家庭環境,“無論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還是見證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
陳宜芳表示,實踐中有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自身法律意識不強、與加害人生活聯系緊密等原因,不能或不愿向有關機關尋求救濟;還有的受害人因證據收集能力較弱,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難以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
“家庭暴力就是違法,要勇于向家庭暴力說‘不’。”陳宜芳表示,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雖然有“家庭”二字,但絕不是“家務事”,受害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要認識到這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害,無需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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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劉言/攝
她提醒受害人積極向有關機關、單位求助,做好證據留存。陳宜芳介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要有意識留存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警回執,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有關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以及記錄家庭暴力的視頻音頻、加害人出具的悔過書、相關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陳宜芳提醒受害人,要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對案件的回訪工作。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可以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學校等進行定期回訪、跟蹤記錄,并填寫回訪單或記錄單。公安機關也會協助督促加害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在回訪中如實陳述,人民法院會根據反饋情況對加害人進行懲戒,避免引發其他惡性事件。”陳宜芳說。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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