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初中生宮某與于某、吳某等幾名同伴一同在某飯店聚餐,宮某飲用了5瓶啤酒。聚餐后,幾人前往某家的魚塘野浴,宮某在野浴過程中溺亡。事發(fā)后,宮某的家屬將飯店及經(jīng)營者起訴至法院索賠。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3月23日,遼寧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飯店應通過要求酒水購買者出示身份證件等方式審慎判斷其未成年人身份,飯店未盡到審查責任,還放任未成年人在飯店內(nèi)飲酒,具有明顯過錯,遂判決飯店及經(jīng)營者張某賠償2.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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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jù)圖蟲創(chuàng)意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16時左右,宋某因過生日找到宮某、于某、吳某等七人在海城市某飯店聚餐,期間宮某喝了5瓶啤酒。聚餐后,宮某、吳某、宋某到于某家魚塘野浴,在野浴時宮某溺亡。
法院認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wǎng)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jīng)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規(guī)定,本案中,在被告處聚餐吃飯的宮某等人均為15歲左右的初中學生,被告應該能明顯看出他們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盡到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被告應通過要求酒水購買者出示身份證件等方式審慎判斷其未成年人身份,被告未盡到審查責任,還放任未成年人在飯店內(nèi)飲酒,具有明顯過錯。
根據(jù)于某、吳某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宮某喝了5瓶啤酒,該飲酒行為會導致其安全意識下降,對魚塘野浴的危險性的判斷力和自控力下降,增加溺亡的風險。被告向未成年人宋某、宮某等人售酒并供其飲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后野浴造成人身損害的風險,是導致其溺亡的間接原因,在客觀上增加了宮某飲酒后野浴玩耍造成人身損害的風險,是導致其溺亡的原因之一。因此,應當認定被告的違法售酒行為與宮某飲酒后溺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guān)系,被告依法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quán)責任,結(jié)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經(jīng)認定,原告合理的損失為1060759.5元。按照責任劃分,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海城市某飯店賠償宮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27796.98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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