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好不容易再次步入婚姻,卻沒想到被二婚丈夫張某算計了,起因是因為450萬元的征收款。
她說:“要不是她幫忙出錢出力,他被騙的那套房子都拿不回來,他說好的,只要幫他拿回那套房子,房子一人一半。”
隨后房屋拿回不久雙方簽訂了協議,房屋一人一半,沒想到張某在病重時偷偷立下遺囑,他的所有財產都給到自己的親妹妹,緊跟著房屋就就被征收了,張某得補償款450萬,李女士在張某死后才發現,張某竟然轉身把自己給賣了,一分錢都不想留給她,要知道她掏心掏肺對張某好了快10年。
這不是白眼狼,過河拆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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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上海,張某與自己上一任妻子離婚后,得一套房產位于保定路,這是當時房屋拆遷分得的一處房子,這是張某安身立命的根本。
但是向來做事就不怎么靠譜的張某,離婚后生活還是過得沒有章法,生意也不順利并欠下了一大筆的債務,在被債主追得緊急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之下,他把這處房屋抵押給了曹某,最后還是沒辦法渡過難關,只好把房子給賣了,買主正是曹某,這年是2017年。
當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房屋過戶之后,張某才突然醒悟,自己是掉進了曹某一伙精心布的“套路貸”的局里,這貸款根本就還不完,債務一天比一天高,他才意識到被騙了,隨即報警求助,想要回那套房子。
但是維權之路哪里有那么好走,走投無路的張某連律師費都給不出,也正在這個時候他認識了同樣離異的李女士。
兩人有同樣的婚史,自然就親近了許多,沒多久兩個就走到了一起,李女士也得知張某在維權要回房屋的事情,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李女士覺得張某應該是一個可以托付終身的男人,她雖然經歷過一次失敗的婚姻,但是還是對婚姻充滿著向往的,她并不相信沒有婚姻的生活能一個人走下去,在這期間她陪著張某一起維權,打官司,所有的費用基本上都是李女士出的。
張某當時很是感動,他承諾,只要房子能拿回來,他就拿這套房子與李女士對半分,隨后他們于2017年7月登記結婚,這離他們互相認識剛好3個月。
最終在2020年曹某父子因犯詐騙罪被判刑,經過這起案件牽出張某的房屋也屬于他們實施詐騙的一個環節,最終法院認定,張某與曹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換言之,這套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轉移,房屋所有人一直都是張某,最終張某如愿拿回了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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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并不是少女懷春,其實李女士在房屋還在打官司,還沒拿回來前就認為,口頭承諾在人性面前往往會顯得蒼白無力,所以她找了個機會向張某提了他當初給到她的承諾是否作數?要不白紙黑字寫下來。
張某想著,重新要回房屋,又得一賢妻,李女士這些年為了他付出了很多,不僅僅打官司的費用,甚至家里的一切開銷都是李女士承擔的,他都看在眼里,再說這房子是拿來住的,本來就是生活在一個屋檐下,一紙協議算什么?
于是在2020年11月20日,張某與李女士簽署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這套房屋歸兩個共同所有,雙方各占50%產權份額。
當房屋重新回到張某的手里的時候。
張某與李女士喜極而泣,要知道他們這套房子正處于城建規劃區內,不久就會拆遷,到時這補償款將會是一大筆錢,他們的后半生也好過了。
李女士懸起來的心也終于放了下來,這可是他們婚姻里第一道有力的屏障,終于把它緊緊掌握在自己手里,她要的就是這份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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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事情表明,李女士要與張某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是明智之舉。
張某命中注定沒那么好的運氣享受接下來的福氣。
房屋拿回來不久卻確診了癌癥晚期,但是他在生命倒記時想到的第一個人并不是打算與他白頭到老的妻子,而是他的妹妹張華。
他不希望自己去世后李女士拿著自己的財產去與其他男人生活,想到這就無法接受,他并且懷疑李女士與自己結婚,看中的是他的房子,要是沒房子,她會和自己在一起嗎?
于是他沒有打算遵守諾言,還偷偷讓律師見證訂立了一份遺囑,言明自己死后,他名下所有財產都由自己的妹妹張華繼承。
他立下遺囑的時間還真及時,才過一個星期,房屋被征收,獲得補償款450萬。
但是李女士自始至終都不知道丈夫已經與自己不是一條心,虧她還在盡心盡力地照顧他,陪著他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 ,這段時間李女士身心俱疲,她還想著丈夫走了,她應該怎么過?
最終張某還是走了。
處理完張某的后事之后,李女士開始著手關于財產繼承的事情,這時她才震驚不已,她怎么也沒想到朝夕相處,說要與自己白頭到老的竟然在最后卻拋棄了自己,把所有的財產都給了別人,而自己竟然一分都得不到。
李女士得知此事時,因為委屈,憤怒導致渾身顫抖。
這是把自己當猴耍,這是何等的羞辱,她哪里忍受得了這樣被欺負?
李女士二話不說,把當初那份《婚內財產協議》找了出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一半房屋片收款,另一半要求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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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定:
李女士把張某之妹張華告了,所有盯著這筆錢的相關人員都跳了出來,張某與前妻的兒子張大大,還有翻臉不認人的張某的父親張福。
他們一致認為張某當初與李女士簽的《婚內財產協議》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李女士沒有權利繼承遺產。
原因是,當初房屋已經過戶給了曹某,都還沒有要回來,房屋所有權是在曹某那里,那么張某所說的“房屋”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標目物,那又何來財產分配?
那么這份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按以上所述,這份《協議》能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必須滿足:
第一,《協議》中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協議》中的房屋所有權是張某所有,張某有權處置分配事宜。
第三,《協議》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實際上,核心要點在于第二點,即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事宜。
就此核心,法院認為:
曹某與張某當初就房屋買賣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為其實施詐騙的環節之一,此行為本身就犯法,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并因此曹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房屋也重新過戶回到了張某手里。
換言之,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是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之下,才能產生轉移行為。
也就是說,因為行為不合法,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是無效的,所以在法律層面上,房屋的所有權一直都沒有發生轉移,一直都為張某所有。
因為,張某與李女士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房屋所有權已在張某名下,此份協議是有效的。
所以征收款為房屋補償款,接協議,李女士可得一半也就是225萬元整。
但是張某卻想著一分都不給李女士,這有可能嗎?
根據《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指定遺囑執行人,把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集體或者個人。
本規定注意的一個核心是“處分個人財產”,所處分的財產性質必須是“個人”。
本案中,因為之前張某與李女士所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張某房屋財產中的一半的所有權歸屬于李女士,因為張某是無權處分這部分的財產。
其實那套房屋也確實不是婚內財產,當初張某與李女士所簽協議有“贈與協議”的性質,因此,張某是可以全權處理的征收款金額應是225萬元整。
《民法典》規定,有遺囑的,按遺囑來分配遺產, 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
張某立了遺囑,指定了遺產繼承人為妹妹張華,沒有異議。
因此,最終李女按《協議》 獲得225萬元征收款,張某的妹妹按遺囑繼承225萬元的征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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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不得不說兩句。
幸好李女士沒有輕信口頭上的諾言,我們相信也有信守承諾的人存在,但是我們更要相信,所謂的真心都是以動態的形式存在的,真心往往是在某個階段保持著它的態度。
這個世界上,除了變化一成不變之外,其他人和事都隨時會發生改變,真心之所以能維持原狀,那是因為外面的誘惑沒有足夠大。
就如同本案的張某。
我們并沒有說承諾一文不值,也不說人性不能窺探。
只是覺得,所有的真心與承諾都不應該被隨意揮霍,應該有一樣東西為它們做兜底。
那就是法律。
你們認為呢?你們覺得李女士的做法對還是錯?
有人說她也是帶著目的來的,但是,誰來到你的面前不是帶著目的來的?
這能成為欺負人的理由嗎?
#我要上精選-全民寫作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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