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寧陵交管大隊持續開展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活動,提示廣大駕駛人要自覺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遵守交通法規,提升安全意識,養成安全行車、文明行車的良好習慣。
交通事故案例一:
2026年03月07日11時26分,吳某州駕駛車牌號為豫HV39XX大型汽車,在中國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柳河鎮G220(連共線)與徐某剛駕駛車牌號為豫EZ17XX大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吳某州無責任;當事人徐某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案例二:
2026年03月08日14時20分,金某桃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寧陵170XX),在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石橋鎮G220(葛天大道)迎賓公園停車場由北向南駛出停車位時,碰撞由東向西行駛張某月駕駛車牌號為浙B222XX小型汽車,致兩車損壞交通事故。當事人張某月無責任;當事人金某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案例三:
2026年03月09日08時08分,劉某河在寧陵縣信陵路訾家食府胡同內推行電動三輪車時,因操作不當,電動三輪車失控撞到由張某涵停放的瓊BD976XX號小型新能源汽車上。致兩車損壞。當事人張某涵無責任;當事人劉某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案例四:
2026年03月10日12時55分,王某駕駛車牌號為豫NDN23XX小型新能源汽車,在中國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城關回族鎮黃河路寧安新城2號地與馬某凱駕駛車牌號為豫NA34XX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馬某凱無責任。
來源:寧陵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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