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公訴與辯護雖立場有別,但均以證據為根本遵循。近日,龍陵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該案歷經兩次補充偵查、檢察委員會集體審議,在證據規則框架下實現檢察官與律師良性互動,以嚴格司法守住“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辦案底線。
2025年3月,龍陵縣一施工工地內,工人郝某某與羅某某因車輛通行問題發生爭執并引發肢體沖突。事后,羅某某傷情經鑒定為輕傷二級,郝某某亦診斷為腦震蕩。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郝某某賠償52600元并取得諒解,案件隨后以故意傷害罪移送龍陵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6年1月,案件進入審查環節后,證據疑點逐步顯現。承辦檢察官全面閱卷審查,辯護律師張興君經閱卷后,就證據矛盾、事實認定等問題提出專業辯護意見。檢察機關依法采納合理疑點兩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對關鍵事實與證據逐項核查。
審查期間,傷情鑒定相關CT影像資料成為焦點。檢察機關發現,影像反映的醫學特征與部分言詞證據存在不一致,辯護人亦就影像材料提出專業分析。控辯雙方圍繞核心證據多次專業研討,以證據規則重新審視案件事實,確保認定審慎嚴謹。
“刑事訴訟不是簡單的指控與辯解,而是在證據框架下不斷接近真相的過程。”辯護律師張興君表示,律師通過專業分析揭示證據疑點,推動案件在充分審查中接受法律檢驗。
因案件證據復雜、關鍵矛盾難以排除,龍陵縣檢察院依法提交檢察委員會集體審議。檢委會認為,經兩次補充偵查,本案關鍵證據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未達到法定起訴證明標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該院依法對郝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刑事追訴必須以充分可靠證據為基礎,存在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時依法不起訴,既是恪守法律規定,也是捍衛司法公正。”龍陵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是證據規則下檢律制度協同的生動實踐,檢察機關履行審查起訴職責,嚴格把控證據標準,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助力排查證據瑕疵,二者在程序中各司其職,在證據面前同向發力,以制度化協作防止錯誤追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郭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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