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麥郎手打掛面“手打”是商標沖上熱搜,感覺有啥大驚小怪的,去年,人民日報也發了一篇“玩‘文字游戲’的商標該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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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商標并不少,貨架前看到的許多字,也未必是在介紹商品,可能只是在利用我們的理解習慣。
“手打”、100%、0、土……你以為是工藝、成分、沒有添加、土豬、土雞,其實都可能只是商標品牌。
那么,如果這些字不能按字面理解,那為什么要把它們印得那么大,像商品說明,那么恰到好處地放在最能引發聯想的位置?這類商標,為何能堂而皇之地走上貨架?
很多人把這歸結為商家誠信問題,這固然沒錯,但問題不何如此普遍?
一個普通人走進超市,站在貨架前,看到“手打掛面”,多數人自然會理解成“這是手打工藝的掛面”;看到“0”放在醬油、飲料、酸奶包裝正面,自然會聯想到“少負擔”“零添加”或“無糖”;看到“土”出現在豬肉、雞蛋、農產品上,自然會把它和“土豬”“土雞”“土特產”聯系起來。
這不是消費者“粗心”,而是消費者在用語言最正常的方式理解商品,他的判斷,依賴的是最基本的語言經驗和消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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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種商業設計,恰恰依賴的就是消費者的這種正常理解,然后在被質疑時再搬出一句“那只是商標”,那就不過是責任的推托,我就是想讓你這么理解,但我又不承認;它不是赤裸裸撒謊,只是設計一種足以讓你自行完成誤解的語言環境,讓你幾乎只能得出它希望你得出的結論。
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時,《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法律本來就試圖在商標保護和公共認知之間劃一道線,那這類誤導性的商標為何能出現在市場上?
或許是因為這條線在執行中,越來越脫離消費者實際;個人不是審核人員,只是猜測,很多誤導性商標之所以能通過,是不是因為審查環節往往更傾向于看“詞本身”,而不是看“詞進入商品語境后的效果”。
但商標從來不是懸空的,它要印在包裝上,與具體商品品類并列出現,一旦進入這種場景,詞義就變了;消費者不是在看詞典,是在閱讀包裝;而誤導,自然在語境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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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審查只盯著字面,不看落地后的消費場景,那就會出現“能預見它會被誤解,偏偏正式審查環節可以不對這種誤解負責”的荒誕局面。
或許審查員也未必是看不出來,往往只是現有規則和工作邏輯,并不鼓勵他們以“消費者會不會被誤導”作為第一判斷標準。
商標審查首先面對的是一個行政許可問題,這個標志能否獲得商標權,能否進入注冊體系。
這套邏輯天然重心偏向于“權利授予”的邊界把握,偏向于判斷它是否屬于明顯禁止注冊、明顯缺乏顯著性的情形;至于它未來會在貨架上如何與商品名稱、包裝設計、宣傳語言疊加,從而制造怎樣的感知效果,往往被看作是后端問題。審查更像是在判斷,這個東西夠不夠成為一項被保護的標識財產,這與“這個東西會不會被拿來誤導”是兩回事。
前者是“能不能給證”;后者是“給了證之后,會拿它干什么”。可現實是,這兩者在實踐中常常被切割開,于是就會出現一種怪異分工:注冊環節說,我只看標識本身;使用企業說,它是合法商標;結果卻是,消費者被合法的誤導。
商標實踐中,直接描述商品特點的,原則上不應輕易注冊;.“暗示性”的,卻仍具有空間,成了最方便的緩沖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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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于,這個本來用于技術區分的分類,一旦進入消費市場,往往被玩成了現實中的灰色通道;因為真正造成誤導的,很多時候恰恰不是赤裸裸的“直接描述”,而是那種半步不邁過去、但只差半步的暗示。
它讓企業可以最大化利用公眾聯想,同時最小化自己的法律風險。
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高估了消費者,低估了包裝設計,一個字放大一點,位置居中一點,字體厚一點,顏色醒目一點,再配上一個極容易觸發聯想的商品類別,它就已經不只是“商標”了。它在視覺上,就是主信息。
你不能一邊允許包裝設計研究消費者的注意力規律、視覺停留路徑和閱讀優先順序,一邊又要求消費者在幾秒鐘內完成法律意義上的精細識別。
這就陷入一個悖論:它在紙面上默認消費者有足夠強的辨別能力;而企業在市場上恰恰是在利用消費者沒有那么強的辨別能力。
這類事情一再出現,說明問題從來不是個案,而是邊界管理的問題,在市場里,任何有利潤空間的灰區,最后都會被填滿;不是因為企業壞,而是因為逐利天然會尋找邊界最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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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手打”,明天可能是“古法”“鮮榨”“原切”“牧場”“山里采的”“樹上摘的”“0糖”“0負擔”“輕養”“本草”“富硒”“甄選”……只要某種表達可以在不承擔明確承諾責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激發品質聯想,它就會被反復使用。
所以,問題不在于為什么總有人鉆空子,而在于為什么有空子。
制度的價值,不只是懲罰已經發生的惡,更重要的是預先劃定邊界,降低作惡的收益,提高擦邊的成本;邊界模糊,擦邊就會變成主流策略;邊界寬松,僥幸就會變成商業能力。某種意義上,誤導性商標就是一種邊界失靈的產物。
它提醒我們,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不是事后發聲明,不是輿情起來后整治一輪,而是在最前端告訴市場:哪些文字、以何種方式、用于哪些商品,根本就不該被批準,不該被鼓勵,更不該被默認。
這就是“源頭邊界”的意義,一個成熟的制度,不是寄望所有經營者都自覺,而是讓不自覺的人也很難占到便宜。
比“合法誤導”更糟糕的,它不只是損害消費者,也會擠壓那些老老實實做產品、老老實實寫信息的企業。一但成為常態,受損的就不再只是某一次買錯掛面的消費者,而是整個市場中的信息秩序。消費者會越來越不相信包裝上的字,企業會越來越相信包裝比產品更值得投入,最終連真正好的產品也要被迫加入這場“誰更會說”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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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譴責關鍵監管不到位,但如果源頭不過濾,后端就只能不停追著打補丁;它當然重要,但它無法替代“注冊前把關”。前端像篩子,后端才能像柵欄;前端如果本身就是漏斗,后端再勤快也只是疲于奔命。
說到底,這不是一個靠道德動員與事后監管就能解決的問題,企業當然應該守誠信,但制度不能建立在“大家最好都善良”的期待上。真正有效的治理,必須承認“逐利是常態,不是例外”,“只要灰色收益足夠高,就總會有人去試”。所以,最根本的辦法,不是喊企業自覺,而是重建“不能這樣命名”的邊界。
.把“消費者實際感知”重新放回審查中心,對高風險詞匯建立更嚴格的負面審查清單,如果一個商標在具體商品包裝上構成明顯誤導,就應當有更直接、更高效的聯動處理機制,讓商標管理和市場監管之間不再彼此留白,同時,讓企業為“利用商標誤導”承擔更明確成本。
這類事之所以讓人不舒服,不是因為大家不懂商標,而是因為大家從中看見,在很多領域,語言正在被重新訓練,不再用來說明事實,而是用來誘導理解;制度則在某些時候,不是沒有規則,而是規則過于信賴形式,過于寬容技巧,過于忽視普通人的感受。
真正要緊的,從來不是商家嘴上的那句“這只是商標”,而是審核有沒有勇氣,讓這類商標,在源頭上就不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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