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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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
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12篇,此篇內容為:嚴格把控死刑案件審理中的證據標準。
在死刑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標準始終是核心焦點。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死刑案件關乎被告人的生命權,因此必須遵循更為嚴苛的證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確規定,審理死刑案件應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堅持最高標準、最嚴要求,而多年前出臺的死刑證據規定,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昆明會議紀要也對此作出了細化規范。
司法實踐中,諸多案例生動詮釋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湖南永州的楊某某販賣毒品案便是典型例證。公訴機關指控楊某某從深圳運輸12公斤冰毒至老家,藏匿于親戚家中,公安抓捕楊某某后起獲了毒品,但楊某某自始至終否認相關犯罪事實。一審、二審法院均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裁判依據是所謂的監控錄音,然而這份關鍵證據并未在庭審中出示并接受質證。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辯護律師提出,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毒品被查獲,卻無法充分建立毒品與楊某某的直接關聯性,核心證據未經質證不符合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要求調取相關錄音并組織庭審質證。
另一起永州的毒品案件中,第一起犯罪事實既未查獲毒品,上家、下家也未到案,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且關鍵的物流運輸信息未調取核實。按照昆明會議紀要的規定,全案未查獲毒品的,一般不判處死刑,這里的“一般不判處”,本質上是指在無特殊情形時應當不判處死刑。因為未查獲毒品,就無法驗證毒品的真偽、含量等核心信息,顯然未達到死刑案件所需的最嚴證據標準。即便有觀點認為,只要毒品數量、種類清晰,即便未查獲也可判處死刑,但這種說法忽視了證據裁判的核心要求——死刑案件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閉環,缺乏核心物證的裁判難以保障公正性。
江西的一起重大制毒案件,該案被告人累計制毒達3噸多氯胺酮(相當于310公斤合成冰毒海洛因),共實施9次制毒行為,僅第9次被查獲,前8次均未查獲毒品,但所有參與人均承認全部作案事實。一審、二審法院判處兩名主犯死刑,其中辯護律師代理的第二被告人周某某,僅參與了前3起制毒行為(涉及600多公斤毒品),且該部分毒品均未查獲。依據大連會議紀要中“未做鑒定的不能判處死刑”的規定,未查獲的毒品無法進行相關鑒定,不符合死刑案件證據標準。同時,考慮到周某某參與的次數、數量均少于第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對較小,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對其改判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而第一被告人因涉案數量特別巨大,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仍被核準死刑,這也說明立功情節并非死刑案件中必然的“保命符”,但可作為重要的從寬處罰考量因素。
綜合來看,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核心在于通過嚴格的證據審查,確保每一份裁判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無論是核心證據的質證、關鍵物證的查獲,還是證據鏈條的完整性,都必須達到最高、最嚴的要求。這既是對被告人生命權的尊重,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更是我國死刑政策“少殺、慎殺”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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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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