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鄒竣麒 記者劉胤衡)騎手在等單途中發生事故,公司要擔責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份判決給出明確答案:騎手身著工服、為接單前往商圈等待的行為,屬于履職的預備環節,配送公司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本案中,外賣騎手楊某身著公司統一制服、攜帶配送箱,在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商圈準備接單途中,與程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交警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距楊某完成上一筆訂單已過去約5小時。程某就車輛損失向楊某、楊某所在配送公司及保險公司索賠。配送公司辯稱,楊某事發時并未進行配送,屬于個人行為,公司不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外賣騎手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不能以“是否正在接單配送”為唯一標準,應結合外賣行業運營特點、騎手履職外觀、行為與工作的關聯性綜合判斷。本案中,楊某與公司簽訂網約配送員協議,其提供的配送服務系公司主營業務,雙方存在管理關系,并非完全獨立的承攬關系。事發時楊某具有明顯的履職外觀,前往商圈等候接單的行為符合行業慣例,屬于為履行職務所做的預備性工作。因此,應認定楊某事發時在履行職務。
據此,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外賣騎手履職期間依法應包含預備性、收尾性工作。騎手完成訂單后,前往商圈等候接單、返回站點交接等行為,與后續工作具有直接關聯性,應納入職務行為范疇。配送公司以“非接單配送”為由試圖規避責任,既不符合行業實際,也有失公平。
法官提示,配送企業應規范用工管理,加強騎手交通安全培訓,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外賣騎手在工作期間應注意遵守交規,留存相關履職證據。交通事故受害人應注意固定事故責任認定、騎手履職標識等證據,依法維權。該案的審理對于厘清新就業形態下工傷認定與侵權責任邊界、保障騎手與公眾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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