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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3年的某天上午,快遞員張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送快遞,在路口右轉時未留意同向直行車輛,與李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李某腰椎骨折、左手及臀部多處受傷。公安交通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
王某和陽光快遞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負責指定片區的快遞收件、派送業務,并約定“自負盈虧、自負風險”。張某事發時雖穿著快遞公司的工服,并使用快遞公司的系統進行派件,但其非陽光快遞公司直接雇用,而是由王某個人招用。同時,陽光快遞公司為所有的快遞車輛在飛流保險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王某、陽光快遞公司、飛流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30萬元。
陽光快遞公司辯稱,案涉片區收件、派件業務已承包給王某;張某是王某雇傭的人員,與陽光快遞公司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肇事車輛的車架號或電機號,無法確定是否屬于保單載明的承保范圍。
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李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陽光快遞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25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即王某與陽光快遞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能否對抗李某的賠償請求;二是案涉車輛是否屬于保單載明的承保范圍,即飛流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郵政法明文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快遞業務。王某未舉證證明其持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則其與陽光快遞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屬于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快遞外包并非免責金牌,只要承包人不具備快遞業務經營資質,且雇傭的快遞員以快遞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服務,那么快遞公司即被認定為快遞員的用人單位。即事故責任應由陽光快遞公司承擔。
再次,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對承保車輛的車架號或者電機號進行了約定,但在案證據未顯示案涉車輛的非機動車車架號或者電機號信息,無法證明案涉車輛屬于涉案保單列明的承保范圍。李某、陽光快遞公司舉證不能,應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溫馨提示:快遞行業的高效,是建立在無數從業者奔波之上的,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唯有合法合規才能讓飛奔的車輪既高效又安心。買了保險不等于能獲得賠償,規范投保、固定證據是關鍵;每輛配送車都應登記唯一識別信息,做到“一車一保、信息對應”;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對事故車輛進行拍照、錄像,固定車輛識別信息,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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