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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時你儂我儂,分手后為錢對簿公堂
——這樣的橋段,近年來并不少見。
彩禮到底該不該退?
退多少?
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近日,安岳法院興隆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并當場履行完畢。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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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與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李某為二人婚姻締結出資購買房產并進行裝修,房產登記在唐某名下。
后李某與唐某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雙方就房產、裝修款及其他轉賬的返還未達成一致意見。
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各類款項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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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認為,自己為締結婚姻關系支付的各類款項,均屬于為促成婚姻關系成立而支出的附條件贈與,本質上屬于婚約財產范疇,其贈與目的直接指向雙方后續的結婚登記與共同生活。因感情不和,婚約終止,在條件未成就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相關財產。
被告唐某則認為,按照農村風俗,對方退婚,彩禮是不退的。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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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為妥善處理此案,法官決定先開庭審理,查清基礎事實,梳理證據,明確爭議焦點,消除當事人認知誤區,再暫緩判決,并在征求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調解,為雙方創造冷靜溝通的空間。
調解過程中,法官從情理層面為雙方分析,既肯定男女方的付出,也引導其理性面對;在法理層面,向雙方釋明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彩禮返還、婚戀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經過長達一個月的數輪溝通,雙方對立情緒逐漸消除。最終在法庭見證下,自愿達成按規定適當返還彩禮的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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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小槌說法
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主體不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雙方的父母和親屬。法律不保護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禮,若高額財物導致對方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法院判決可全額或部分返還。
彩禮包括哪些?
彩禮包括但不限于見面禮、改口費等,還包括價值較大的首飾、電器、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對于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小額財產及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錢,則不認定為彩禮。
什么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為防止一方惡意索取彩禮,并兼顧雙方家庭在經濟、情感層面的實際付出與遭受的損失,裁判時應綜合考量婚姻關系是否實際成立、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妊娠流產、彩禮支出的實際用途、雙方在解除婚約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存在明顯過錯等因素。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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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如果一方以締結婚姻為理由短期內多次索要大額財物、攜款潛逃,可能涉嫌詐騙,應及時報警處理。
婚姻當以真情為基,物質往來需符合公序良俗。法院既尊重習俗,更守護公平,當事人應秉持誠信良善家風,理性看待婚約財產。
供稿:袁 敏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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