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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有些出借人會提前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只將剩余款項借給借款人,這種方式俗稱“砍頭息”。那么,“砍頭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們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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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范某夫婦因生意周轉困難,向武某借款4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武某當日通過微信轉賬3萬8千元,預先扣除2000元利息。范某夫婦則向武某出具了一張4萬元的借條。借款到期后,范某夫婦未按約還款,武某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范某夫婦償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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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雖然范某夫婦出具的借條上載明借款金額為4萬元,但結合雙方陳述及轉賬記錄,武某實際支付的款項為3萬8千元,差額2千元系預先扣除的利息。根據法律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故法院依法認定本案實際借款本金為3萬8千元,并以此為依據計算應償還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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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若出借人存在上述“砍頭息”行為,人民法院將以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款項金額認定借款本金,并以此為基礎計算應付利息。
對借款人的提醒:借款人應妥善保管轉賬憑證、支付記錄等能夠證明實際收款金額的證據。如出借人要求出具金額高于實際借款數額的借條,應予警惕。訴訟中,借款人如主張存在“砍頭息”情形,應當明確提出并舉證證明,法院將依據實際交付金額認定債務。
對出借人的提醒:出借人采用“砍頭息”方式預先扣除利息,雖形式上提前實現利息收益,但存在法律風險。訴訟中,人民法院僅對實際出借的本金部分予以保護,預先扣除的利息不予支持。出借人應依法規范出借行為,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但若存在預先扣除利息的情形,人民法院應將實際出借金額認定為本金?。
期數丨2581
供稿丨中原法庭 吳翠娜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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