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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巴霍
Labuan Bajo
納閩巴霍
Labuan Bajo
4月1日是國際愛鳥日,今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愛鳥護鳥納入法典保護體系。鳥類是生態系統關鍵組成,涉鳥類犯罪不僅致使野生鳥類種群銳減、破壞生物多樣性,還會引發農林災害、生態鏈斷裂,更易滋生非法交易產業鏈,帶來疫病傳播風險。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貫徹生態環境法典精神,堅守生態保護司法防線,全鏈條打擊涉鳥違法犯罪行為。近三年來,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涉鳥罪犯180余人,涉案野生鳥類4萬余只,總價值超千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和生態環境修復金300余萬元。
現發布3起涉鳥類刑事保護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強化司法震撼,提升全民愛鳥護鳥法治意識,引導全社會尊重自然、保護自然,共筑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家園。
案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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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曾某某、張某某等十八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案
02.唐某、張某光、鄧某來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傳授犯罪方法罪案
03.趙某1、趙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羅某某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典型案例一
曾某某、張某某等十八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案
——獵捕販賣“極危”物種黃胸鹀,司法嚴懲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至10月間,為出售野生鳥類供他人食用牟利,被告人曾某某、張某某合伙從事野生鳥類的收購、銷售,租用監利市某村九組、十組民房收購、飼養、儲存獵捕的野生鳥類,經處理后以物流、貨拉拉方式運往廣東茂名,販賣給被告人林某某等三人。被告人曾某某還聯系被告人梁某某等十一人在監利市七個鄉鎮使用絲網、音頻播放器等工具獵捕野生鳥類。經鑒定,涉案鳥類共計16種17598只死體和活體,評估經濟價值超760余萬元。該案是曾、張二人主導的,覆蓋獵捕、收購、存儲、銷售全鏈條的惡性犯罪,僅曾、張二人的涉案金額高達699萬余元,其中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黃胸鹀涉案金額價值220余萬元,其余“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價值470余萬元。
裁判結果
監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某、張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價值二百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曾某某、張某某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曾某某、張某某在前述罪行中屬共同犯罪,二人均為主犯。曾某某、張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應當依法數罪并罰。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30000元。其余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個月不等,責令追繳違法所得。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部分事實進行了糾正,對原判刑罰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跨區域、全鏈條危害野生鳥類資源的特大刑事案件,涉案鳥類種類、數量之多,經濟價值之大,主犯曾某某、張某某涉案金額之巨,在整個荊州地區乃至湖北省都是少見的。如此大規模的獵捕、販運和交易,不僅對候鳥遷徙種族造成毀滅性打擊,更直接威脅區域生態平衡與生物安全,是典型的惡性破壞生態環境犯罪。黃胸鹀本是常見候鳥,后因被視為“滋補食材”遭大量捕殺,2021年升級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曾、張二人作為犯罪組織者,長期糾集人員構建“獵捕—販運—銷售”完整鏈條,以食用為目的大肆獵捕黃胸鹀等其他鳥類野生動物,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嚴重,法院依法判決二人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有力震懾了非法獵捕、交易野生動物行為,以司法利劍筑牢生態安全屏障,傳遞出對破壞生態資源犯罪“零容忍”的態度。
典型案例二
唐某、張某光、鄧某來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傳授犯罪方法罪案
——全環節打擊“三有”鳥類非法交易,寬嚴相濟筑牢生態防線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唐某向被告人鄧某來購買獵捕工具并咨詢捕捉“三有”鳥類經驗,后在田間獵捕黑水雞、白骨頂雞、夜鷺、斑鳩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動物),向被告人張某光及秦某、鄭某(均已另案處理)非法出售共計8.8472萬元。2023年7月21日,唐某被抓獲,現場查獲野生動物共計價值5400元。案發后,唐某退贓4萬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張某光向唐某非法收購“三有動物”共計3.8472萬元,后出售給沙市區岑河鎮多家餐館,非法獲利8000元。
2018年8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鄧某來利用社交媒體引流并出售獵捕工具,向購買者傳授非法狩獵的經驗和技能,并要求購買者刪除聊天記錄和購買記錄逃避偵查,致羅某征、何某山、梁某賜(均另案處理)等人以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7月31日,公安機關在鄧某來倉庫及摩托車內查獲大量獵捕工具并依法扣押。案發后,鄧某來退贓10萬元。
裁判結果
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唐某、張某光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出售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鄧某來故意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其行為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鑒于三被告人認罪認罰,退繳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張某光、鄧某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半年至一年不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覆蓋獵捕、收購、銷售及犯罪方式傳授的全鏈條破壞“三有”鳥類資源典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對獵捕者、收購銷售者、工具提供及技術傳授者分別追究刑事責任,打破了“只懲處獵捕、不追擊源頭”的局限,彰顯了“全環節、一體化”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司法導向。
“三有動物”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嚴格保護。唐某、張某光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行為,涉案金額、數量均達“情節嚴重”標準,依法應予刑事追責,警示社會公眾切勿因“嘗鮮”“牟利”觸碰法律紅線。鄧某來通過社交媒體銷售獵捕工具、傳授狩獵方法、教唆逃避偵查,形成“工具銷售+技術傳授+規避偵查”的黑色產業鏈。司法機關對其以傳授犯罪方法追責,體現了“全環節打擊”的治理思路。
本案在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適用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傳遞出“生態修復+法治教育”的治理理念,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打擊+教育+修復”的實踐樣本,彰顯了司法機關守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決心。
典型案例三
趙某1、趙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羅某某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公益訴訟亮劍,刑罰與生態修復共護野生鳥類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5月期間,趙某1、趙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羅某某單獨或共同分多次在禁獵區、禁獵期利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粘網捕捉“三有”保護動物棕頭鴉雀千余只,交易違法所得11萬余元。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文某某主動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6300元,并退繳違法所得9192元。
裁判結果
江陵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趙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羅某某等六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并處追繳違法所得。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趙某1、趙某2、郭某某、唐某某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破壞生態平衡和物種多樣性,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擔或各自承擔4萬至10萬元不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棕頭鴉雀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對維護生態系統穩定和生物多樣性具有重大意義。本案堅持“刑罰打擊+生態賠償”雙管齊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實現對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有效彌補。通過收繳違法所得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懾,彰顯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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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蔡靜文
責編:王璇/編審:王媛/監制:江敏
出品:荊州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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