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省廳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工作,依法懲處破壞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近日,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級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
貫徹落實部相關文件精神
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認定主體、程序和要求,細化了符合執法實際需求的操作細則,為開展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適用范圍清晰化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原則上由辦案單位按照自然資規〔2024〕5號文中明確的認定規則直接進行認定,辦案單位對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難以認定,以及是否屬于破壞性開采方法等專門性問題難以認定的,可以向省廳申請認定。
認定主體實體化
成立廳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委員會,由廳內多個單位作為成員,協同參與認定工作,省儲量評審中心承擔技術審查支撐工作。
認定程序規范化
《通知》從申請、受理、技術審查和業務審查、集體認定、認定復核、歸檔六個環節分別細化程序性要求,明確了責任分工和辦理時限,減少流程內耗,提升認定效率。
此外,《通知》還對工作經費、回避制度、保密要求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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