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
本是傳遞生命希望的崇高行為,
卻在一些人眼中成了“商機”,
為不能獻血的患者家屬,
提供有償的“代為獻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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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件,
提醒群眾警惕新型“血頭”
(從事血液買賣的不法分子):
陳某、葉某在獻血站外充當“中介”,
通過有償組織他人
頂替患者家屬獻血牟利,
被依法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初,陳某在欽州市某獻血站準備獻血時,因身體指標異常未能成功。在獻血站外等候期間,他遇到了幾名同樣因故未能獻血的患者家屬。這些家屬正因為親人住院急需用血而焦急萬分。面對此情此景,陳某非但沒有給予正確的指引和幫助,反而從中窺見“商機”。
他向家屬聲稱可以幫忙找人獻血,但每人需支付600元左右的“營養費”。在家屬同意后,陳某通過微信聯系葉某,由葉某在其所在的多個社交群組發布有償獻血信息,承諾給予獻血者500元至550元報酬,自己則從中抽取50元“好處費”。
在短短三天內,陳某先后為三批不同的患者家屬“牽線”,組織多人前往血站,以患者家屬的名義有償獻血,并從中牟利。葉某則負責線上招攬獻血者。2025年8月10日,血站工作人員發現異常并報警,陳某被當場抓獲,葉某隨后主動投案。
經查,陳某通過上述方式非法組織多人賣血,個人違法所得共計900元。葉某通過發布信息協助,獲利150元。案發后,二人均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葉某違反國家有關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
在共同犯罪中,陳某提起犯意,主動招攬、聯系雙方并收取費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葉某受指使協助發布信息,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此外,葉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綜合考量二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陳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葉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二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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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刑法第333條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許多人誤以為只有大規模、長期控制賣血者的“血頭”才會構成此罪,但實際上,只要實施了組織他人賣血的行為,無論規模大小、持續時間長短,都可能構成犯罪。陳某在獻血站主動尋找“客源”,與患者家屬商談價格并收取費用,葉某則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招募獻血者,二人的行為已形成完整的組織鏈條,盡管僅持續3天、獲利有限,但已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不同行為人可能承擔不同角色,但只要為犯罪活動提供了實質幫助,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葉某利用微信群發布有償獻血信息,為陳某的非法活動提供了關鍵的人員支持,是犯罪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盡管他只獲利150元,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法律不僅懲治直接實施者,也懲治為犯罪提供幫助者。
國家對于無償獻血者及其家屬設有相應的用血費用減免政策,公眾可通過正規途徑詳細了解。患者臨床用血應通過醫院向血站正規申請,切勿輕信所謂“血頭”“中介”。任何以金錢為目的組織、介紹他人獻血的行為均屬違法。獻血者若為牟利而頻繁、超量獻血,也將嚴重危害自身健康。公眾應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此類違法行為。無償獻血是利國利民的公益事業,建議健康適齡公民前往正規血站參與獻血,用愛心為生命助力。同時,社會各界應共同維護獻血環境的純潔性與安全性,確保每一滴血液都流淌著誠信與奉獻的溫度,讓生命救援的通道始終光明、潔凈。
文 | 龐萍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2026年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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