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金 歆
家住廣東廣州的魯女士本計劃赴湖南某市游玩,通過某平臺預訂了兩周后該市某酒店的房間,在線支付了三天兩晚共1281元的住宿費。
訂完酒店后,魯女士再看去該市的車票,發現已經沒票了。既然已經去不了了,魯女士趕忙申請取消酒店訂單,希望能全額退款。
可酒店一口拒絕了她的退款要求。理由很簡單,預訂頁面上寫著取消規則:“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全額扣款。”此時距預訂成功已經過去兩個小時。
魯女士覺得很委屈,離預訂的日子還有兩周,即使取消,酒店完全有可能把房間重新訂出去,根本不會有損失。多次協商無果,魯女士將該酒店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全部住宿費。
一邊覺得“未造成損失,為何不退?”一邊主張“按規則辦事”,單方設定的“不可退訂”條款,法院覺得算不算數呢?
法官介紹,旅店服務合同關系的相對方為旅店服務提供方及接受方。本案中,魯女士通過網絡平臺預訂酒店房間,但酒店是直接提供住宿的合同主體,魯女士支付的住宿服務費也由酒店實際收取。因此,魯女士應與該酒店成立旅店服務合同關系。
那魯女士有權主張退款嗎?就本案而言,魯女士出于不可歸咎于服務提供方的原因提出退訂,客觀上違反了約定,會對酒店產生一定影響。但反過來講,雙方在協商過程中,酒店在明知消費者已無法履約、損失又尚未實際產生的情況下,應積極主動協調,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非直接向消費者主張與實際損失不符的、過重的違約責任。
因此,法院綜合考慮違約方過錯程度、酒店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產生原因、退訂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等因素,酌情判令酒店退還1000元。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在線預訂已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但許多生活服務平臺設置的“一概不可取消”“30分鐘后不可退訂”等規則,也給消費者造成困擾。
以酒店預訂為例,這樣的條款由平臺或酒店單方擬定,消費者無法協商修改,屬于民法典上的格式條款。綜合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此種“不可退訂”條款不應一刀切地認定有效或無效,而要考慮雙方締約時權利義務之間的分配是否均衡、經營者實際損失大小、該條款設置是否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限制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等,進行綜合判斷。
《 人民日報 》( 2026年04月02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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