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發(fā)生工亡,用人單位不能以“未轉正”為由拒絕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即應認定為工傷,與是否轉正無關。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便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若用人單位已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工亡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未繳納,則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具體標準依據當地工資水平及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數據計算。
用人單位若以“未轉正”為由拒絕賠償,員工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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