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劉某恒等人在菲律賓、柬埔寨等地組織人員,以“投資型殺豬盤”模式實施詐騙,該團伙通過電信詐騙3800余名被害人共計9億余元。其中,胡某旺曾參與詐騙活動,負責后勤保障,獲利58000余元,且兩次出境參與詐騙均超過30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胡某旺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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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江某、劉某恒等人(均在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招募、組織境內人員,先后在菲律賓馬尼拉,柬埔寨馬德旺、金邊,以及湖南省某市等境內外,通過電信網絡,以相似的虛假投資的方式詐騙境內被害人。現查明,江某、劉某恒等人的詐騙團伙共計實施詐騙活動13期,騙取重慶市巴南區的楊某容等共計380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9億余元。
上述13期詐騙活動均俗稱“投資型殺豬盤”,流程及模式為:活躍微信號并建立微信群,后通過外部“吸粉引流”團隊,將潛在被害人拉入微信群,俗稱“找豬”;通過話術、講課等手段,獲取潛在被害人信任,俗稱“喂豬”;適時向被害人宣講并推薦虛假的股票或比特幣交易平臺,控制平臺漲幅并給予小額提現,誘騙被害人追加投資,俗稱“養豬”;待被害人無力繼續投資時,關閉平臺,收割被害人錢財,俗稱“殺豬”。每期詐騙活動一般持續2至3個月,多以直播間名稱作為該期活動代號。此外,每期詐騙活動參與人員均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分工。
其中,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旺先后到湖南省某市一酒店、柬埔寨馬德旺2號營地等地參與張某(已判刑)、“冬瓜”(另案處理)電詐團隊的“中原證券”等電詐活動3期,從事后勤保障,共獲收入58000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其中兩次出境參與電信網絡詐騙超過30日,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胡某旺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胡某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胡某旺在詐騙團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責令胡某旺退賠58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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