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為什么會被誤導、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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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說刑訊,那完全是以暴力手段達到的。記得有個教授在一次演講中提及國外的一項研究,就是如何讓一個人短時間內招供,那就是刑訊,包括蒙住嫌疑人雙眼倒懸45度后,往鼻子里灌水,20秒就能實現想要的結果,比如連續48—72小時不允許合眼,等等。這些給人身體上造成極度痛苦的方法,當然很容易擊垮一個人。
這是物理上的摧毀。
還有心理上的摧毀,那就是找到人的軟肋,擊破心理防備。比如家人、事業,等等。但是,我要說的不是這些。我要說的是嫌疑人被擊破心理防線的原因在于:嫌疑人對行為的錯誤認識以及雖然知道結果不利卻也不敢對賭未來。
首先,辦案機關不可能隨便立案,肯定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和事實。這些證據和事實表明,相應的活動由嫌疑人所實施。
第二,這些行為究竟違法還是犯罪,嫌疑人無法判斷。嫌疑人被誤導、誘導的可能就出現了。
一個意志再堅強的人,知識再豐富的人,都繞不過本能。人的本能是趨利避害,所以,嫌疑人是不會輕易“招供”的。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那是給的“條件”還不夠。當給的條件大于“趨利避害”中的“利”,或者小于“害”時,人就會選擇“招供”。
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本能的選擇就是如此。
造就被誤導、誘導的另一個原因在于空間封閉,信息閉塞。嫌疑人被羈押在封閉的、信息閉塞的環境中,接收的信息有限,本來能夠找人商量的,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取信息的渠道都被堵死了。
在一個封閉的、信息閉塞的空間里,時間越長,心理防線就越容易被突破。原因就在于人性——趨利避害。
其實在很多被糾正的冤錯案當中,嫌疑人都是在漫長的等待中喪失了斗志,希望一點點被侵蝕,最終選擇了認命。
世界上一切的盡頭是玄學,認命就行了。這當然是嫌疑人最無奈、最無助,也是最“有利”的選擇了。
刑事訴訟保障嫌疑人訴訟權利,核心就是信息對稱。保障閱卷權,保障知情權,保障證據開示權,保障辯解權……本質上就是讓信息進來,補充嫌疑人缺失的認知。
機會平等、信息平等、知識平等,是刑事訴訟法保障嫌疑人辯護權利的基礎。
這種被“誤導”“誘導”是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誤判。
昨天,我發了一個關于認罪認罰的小思考——認罪認罰在執行層面完全背離了該制度的初衷,讓一個對法律認識匱乏、不掌握證據的人認罪認罰,讓嫌疑人對一個控辯都需要辯護且無法達成共識,審判機構都需要討論且意見都不能統一的復雜問題作出決定,豈不是嚴重背離了該制度的初衷?
辯護制度可以有效補充該制度在執行層面的缺陷,但是作出認罪認罰的主體是嫌疑人,在證據無法充分開示和質證的情況下,嫌疑人本質上是無法知道全部證據和了解事實全貌。認罪認罰依舊只是流程,沒有從根本上保障嫌疑人的權利。
再回到文首那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嫌疑人會背離內心選擇認命。最終就是“算了,我認了。”的無奈和無助心態。
我的理解,認罪認罰也是從“利”“害”的角度給嫌疑人以選擇,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就是在利害中平衡,這何嘗不是一種信息不對稱下的“誤導”和“誘導”呢?
“認了緩刑,不認實刑。”“認了三年,不認四年半。”……
這種“誤導”“誘導”本質是嫌疑人對不確定性的一種無奈選擇。其雖然心有不甘但也不敢對賭未來。因為未來更多的是掌握在他人手中。
總結:刑事訴訟首先要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對稱。信息對稱在一定程度上讓嫌疑人對未來有相對準確的預判。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其被“誤導”“誘導”的情況出現。
辦案思考,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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