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啤酒消費稅計征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一、啤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二、本公告所稱關聯銷售單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認定的單位和個人。
三、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出廠價格=生產企業當月銷售額/生產企業當月銷售數量;對外銷售價格=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額合計/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數量合計。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6號)同時廢止。
據微酒了解,通過引入“出廠價與關聯方售價孰高”原則,將會遏制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壓低計稅價格的行為。此舉可能小幅推高中高端啤酒稅負,但有助于維護稅制公平、強化反避稅監管,屬于稅收征管操作層面的規范性文件。
另外,白酒的消費稅層面,采用從量與從價復合征收的模式,主要稅負在從價稅,而征收環節的調整,白酒行業在2009年已經通過相關舉措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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