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紅包”曾一度成為社交群體的流行活動。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一方式作為轉(zhuǎn)移犯罪所得的手段,如果不注意甄別,參與搶紅包者可能會面臨刑事追責。
![]()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明知加入QQ群搶紅包是為了將犯罪所得資金轉(zhuǎn)移,仍進入QQ群搶紅包,并與上家約定按所搶紅包金額的4%計算提成。2024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黃某使用多個QQ賬號搶得紅包45604.33元,提現(xiàn)到自己的銀行賬戶后再通過轉(zhuǎn)賬給上家,從中非法獲利2000元。經(jīng)查證,被告人黃某所搶QQ紅包中有6800元是詐騙犯罪資金。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退出其掩飾、隱瞞的被詐騙資金6800元。
![]()
法院判決
郁南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郁南法院對被告人黃某退出的6800元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
法官說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人往往存在誤區(qū),認為自己不清楚上游犯罪的情況,只是動動手指賺零花錢并不違法。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主觀的認定并不要求“確知”上游犯罪的性質(zhì)、金額、被害人情況等細節(jié),而是結(jié)合全案證據(jù)對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經(jīng)驗、搶紅包的場景、交易時間等綜合判斷,采用“應(yīng)知”的推定。當下移動支付已經(jīng)深度融合到日常生活中,法律不禁止娛樂社交性質(zhì)的“搶紅包”行為,關(guān)鍵是厘清“社交娛樂”和“掩飾犯罪”的法律界限,如果存在報酬異常、行為異常、渠道異常等情況,仍然通過搶紅包、發(fā)紅包、轉(zhuǎn)賬等方式為非法資金“洗白”提供幫助,很可能觸犯刑法。
供稿:郁南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wù)。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