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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對象是否必須為特定主體?
《刑法》并未限定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對象必須為特定主體。一般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傳授",是指將犯罪的方法教給他人。實踐中,傳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傳授,也可以是書面傳授。可以采取公開的方式傳授,也可以采取秘密的方式傳授。可以用語言、動作傳授,即"言傳",也可以具體實施犯罪活動來傳授,即"身教"。可以傳授一種犯罪方法,也可以傳授多種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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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馬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其中,公開的方式傳授包括通過第三人轉達或通訊工具傳授,以及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公共媒介進行傳授,在此種情況下的傳授對象就不可能是特定的個人或特定的少數人,而是特定的多人或不特定的人員。事實上,傳授犯罪方法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所以,該罪所強調的是"傳"也即"教"的行為,至于學的人是多是少、特定或不特定、學會與否都不是該罪所強調的內容,不應影響該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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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危害性的比較來看,利用互聯網向不特定的人員傳授犯罪方法比向特定的人員傳授的危害性更大。向特定人員傳授犯罪方法的結果是有限的人員(即使是為數不少)掌握了該犯罪方法,并可能將其應用于實施犯罪行為,從而造成對某些合法利益的侵害或者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但由于學習者是特定的人員,有關部門往往可以通過一定的偵查方式找到他們,有可能在其將所掌握的犯罪方法用于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之前阻止其行為或者在其實施犯罪行為后很快將其繩之以法。
而利用網絡向不特定的人員傳授犯罪方法,由于其學習者是不特定的,很難將這些人員悉數找出,從而難免會對潛在的犯罪行為疏于防范,亦即這種向不特定的人員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更容易造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破壞社會公共秩序行為的發生,其社會危害性相對更大。義馬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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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聯網傳授犯罪方法不過是賦予了傳授行為一種新的方式或途徑,究其實質,與傳統的傳授行為無異。目前在網絡環境下,傳授犯罪方法主要表現為:
(1)利用QQ、微信等即時通訊軟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一對一交流;
(2)在BBS、論壇、微博等公共交流平臺上發帖,講解特定犯罪方法;
(3)開設專門網站,講授相關犯罪的技術知識等。
對于第一種傳授形式,其傳授對象是特定的,依法應按照傳授犯罪方法罪進行處理,對此已無異議。而對于第二種、第三種傳授形式,雖然其傳授對象是不特定的,但在本質上仍符合傳統的傳授行為的特征,例如,既有傳授者,又有被傳授者,傳授的內容也是屬于犯罪方法的技能、經驗等,故不能僅因為傳授對象的不特定性而否認傳授者的行為系"傳授"。實際上,這種情形從本質上也可以理解為采取公開課的形式傳授犯罪方法。【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義馬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義馬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義馬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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