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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900余萬元的貸款,抵押物真實、市值充足,借款人卻無力償還。看似合同糾紛,最終卻以騙取貸款罪和洗錢罪數罪并罰。靜安區檢察院用一次“穿透式審查”,揭開了金融犯罪的層層偽裝。
2024年12月,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樸某某,指控其偽造材料、隱瞞抵押物真實抵押狀況,騙取A貸款公司900萬余元。樸某某以名下房產抵押,刻意隱瞞已向甲銀行抵押借款2200余萬元的事實,篡改材料謊稱僅剩985萬元未還。A公司據此放貸。后樸某某無力償還,案發。
到案后,樸某某供認偽造材料,但辯稱房產市值3200萬元足以覆蓋貸款,無力償還是因市場波動導致出售延遲,并無詐騙意圖。
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樸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真實有效,貸款時房產殘值仍可覆蓋大部分貸款,且其無逃匿、揮霍等行為,按約支付利息至本金到期。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靜安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不批捕決定,同時建議偵查機關繼續補證。
2025年8月,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查明,樸某某案發時仍有經營中的公司和名下其他資產,且已退賠百萬元、后全額歸還欠款,仍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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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察官未止步于此。通過穿透資金流水,發現樸某某以企業經營為名,向深圳乙銀行等機構申請經營性貸款400萬余元,實際全部用于期貨投資。檢察官認為,其隱瞞真實用途騙取貸款,造成銀行損失330余萬元,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嚴格落實“一案雙查”,檢察官發現樸某某為逃避監管,將上述貸款通過多個公司及個人賬戶多層流轉、混同,“洗白”后轉入個人期貨賬戶360萬元。該行為構成“自洗錢”,應與騙取貸款罪數罪并罰。
檢察機關還積極推動追贓挽損,樸某某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日前,經靜安區檢察院以騙取貸款罪、洗錢罪對樸某某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采納全部指控: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靜安區檢察院表示,將持續提升金融檢察專業能力,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以高質效履職筑牢金融安全防線。
原標題:《從“不批捕”到“數罪并罰”:檢察官如何用一條資金流水撕開金融犯罪偽裝?》
欄目編輯:顧瑩穎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郭劍烽 通訊員 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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