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精英”離職后,不僅復制他人軟件代碼搭建平臺,還以娛樂社交為名,嵌入“抽獎游戲”“實時投注”等功能吸引用戶充值、提現,并從中抽頭漁利……近日,松江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涉侵犯著作權罪、開設賭場罪的案件。 偷代碼后搭建“網絡賭場”
李平曾任知名游戲大廠火炬公司A語音社交軟件的產品運營和項目制作人。然而,2023年9月,公司因政策風險和收益問題,決定下架A軟件并解散項目組。
看著自己一手帶大的產品“夭折”,李平心有不甘,決定自行創業。2024年2月,李平創辦了自己的公司,招募原項目組技術人員,授意他們將火炬公司的A軟件源代碼整體復制,僅對界面圖標和名稱做表面修改后,便作為全新的“B語音社交軟件”上架運營。
軟件上線后,為實現快速變現,李平在B軟件的直播間、語音聊天室內嵌入了時下最流行的“抽獎游戲”。用戶可充值人民幣兌換“鉆石”,參與抽獎,以小博大。用戶可以通過打賞主播、互送禮物等方式變現。平臺則從禮物變現環節直接抽成50%漁利,剩余部分再與主播、家族公會按流水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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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李平被民警抓獲。經司法鑒定,B軟件和A軟件服務器端及安卓客戶端代碼構成實質性相似。經司法審計,B軟件平臺實名且充值用戶數共計1900余人。該平臺在三個月內累計充值1900余萬元,其中1500余萬元用于參與抽獎游戲,占比高達80%;1800余名實名用戶參與其中,占比超90%。后檢察機關以李平涉嫌侵犯著作權罪、開設賭場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到案后李平如實供述侵犯著作權罪和開設賭場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對開設賭場罪的行為性質有辯解。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A軟件由火炬公司組織開發,自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李平未經許可復制源代碼并上架運營B軟件,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注冊會員超千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同時,B軟件中嵌入的抽獎游戲,具有明顯的“以小博大”射幸性,平臺設置抽獎概率、提供充值提現通道并從中抽頭漁利,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即便軟件同時具備語音社交功能,也不影響賭博性質的認定。
據此, 松江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李平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涉案財物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練斌商事審判庭法官本案中,被告人李平從“大廠精英”淪為“階下囚”,最終獲刑七年半。
為何認定為賭博軟件?
“有人可能會說,他偷代碼不就是為了開賭場嗎?算開賭場一個罪不就行了?不行。”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練斌表示,李平偷代碼,主要是不滿火炬公司下架A軟件,想自己把原來的用戶和流量接住,繼續做“語音社交夢”。本身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其后為了賺快錢,又在軟件中嵌入賭博功能,屬于新的犯罪行為。兩行為雖有聯系,但手段、目的及侵害的法益各不相同,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自動產生,登記僅為初步證明,并非權利創設依據。軟件著作權從程序員把代碼寫出來,形成一個能運行的軟件那一刻就自動有了。而軟件下架僅代表停止商業運營,并不等于著作權人放棄法定權利。本案中,A軟件由火炬公司組織開發、投入資源并承擔運營責任,依法享有著作權。明燈公司雖曾作為登記主體,但并非實際著作權人,其注銷不影響火炬公司繼續主張權利。
現在直播軟件里都有抽獎、打賞,直播軟件中單純的充值打賞或概率性玩法并不必然構成賭博。但只要一款軟件同時具備人民幣充值(投入資金)、實時投注(參與概率性游戲)、隨機結果(以小博大)和不特定玩家提現的功能(資金可回流),即形成完整的資金閉環,即便兼具語音社交等合法功能,仍應認定為賭博軟件。“技術中立”也不是犯罪保護傘,運營者利用技術實施犯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代碼是智慧的結晶,不是偷竊的目標;技術是創造的工具,不是犯罪的幫兇。無論是程序員還是平臺經營者,都應當守住法律底線——不偷代碼、不設賭局、不存僥幸。否則,等待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案中人名、公司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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