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碼頭作為重要的交通基礎設施,其運營往往需要投入巨額資金,且經營周期長、回報周期長。當企業類碼頭因征收或被責令關停時,運營方除了直接損失外,往往還面臨因經營中斷導致的預期收益損失。這類預期收益損失,在法律上屬于“間接損失”的范疇,其能否獲得補償,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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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期損失的法律定位與司法分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屬于直接損失范疇,而預期收益損失則被認定為間接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中明確指出,經營性損失系預期收益性質的間接損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和“直接損失”,因此一般不予賠償。這一裁判規則對碼頭運營方主張歷史經營預期損失形成了較大障礙。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他案例中確立了更為靈活的裁判原則。最高人民法院(2023)行申字第156號裁定書確立了三項原則:實際損失填補原則、預期收益合理考量原則、經營歷史與區域經濟水平參照原則。這意味著,碼頭運營方雖然不能直接以“預期利潤損失”為名主張補償,但可以通過證明自身的歷史經營狀況、穩定的盈利能力,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計算中爭取更高額度的補償。
2、通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實現預期損失救濟
對于碼頭運營方而言,歷史經營預期損失的最直接救濟路徑,是通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項目間接實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數額一般應以企業前三年的平均利潤為參考數據來認定,補償期限通常為六個月。這一計算方式本身就包含了“預期收益”的合理因素——前三年的平均利潤,本質上是對未來經營收益的合理預期。
因此,碼頭運營方應當完整保存近三年的財務報表、納稅記錄、經營流水、碼頭吞吐量統計等材料,以證明自身的歷史經營效益。通過提交充分的經營數據,碼頭運營方可以主張更高額度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從而間接實現歷史經營預期損失的部分救濟。在司法實踐中,碼頭類企業因違法強拆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已有獲得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賠償的案例,其中停產停業損失是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
3、碼頭運營方維權的實務要點
建立完整的經營證據鏈。碼頭運營方應當系統收集近三年的財務報表、納稅證明、銀行流水、吞吐量統計、客戶合同等材料,作為證明歷史經營效益的核心依據。在湖北黃石某碼頭行政賠償案中,運營方通過完整證據鏈爭取到近1400萬元賠償,可見證據的重要性。
區分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主張策略。雖然預期利潤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直接主張較難獲得支持,但碼頭運營方可以將預期損失因素融入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搬遷損失、員工安置費用等直接損失項目中。例如,在碼頭修復運營期間的收益損失,可按照“停止使用前三個月的平均凈盈利”進行計算,這實質上是對預期收益的一種認可。
關注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的路徑差異。若碼頭被違法強拆,運營方可通過行政賠償訴訟主張權利;若系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則應通過征收補償程序主張權益。兩種路徑在賠償/補償范圍上存在差異,行政賠償范圍限于直接損失,而征收補償中的停產停業損失則包含了預期收益的合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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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企業類碼頭運營方主張歷史經營預期損失補償,面臨法律上的現實障礙——預期收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一般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然而,碼頭運營方可以通過完善停產停業損失的證明、提交完整的歷史經營數據,在法定補償框架內爭取更充分的救濟。碼頭是重資產、長周期的經營項目,其歷史投入和穩定經營本身就具有法律保護的正當性。雖然“預期利潤”難以單獨主張,但“歷史平均利潤”是停產停業損失計算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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