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今日新昌》數字報
刊登2則新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新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址:新昌縣七星街道江濱西路588號建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科鋒,職務局長。
被征收人:
劉玉兔,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興南路17弄1號(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510705****)。
劉小敏,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茶亭新村45幢14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571123****)。
劉亞芹,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茶亭新村42幢22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600326****)。
劉伯青,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銀城新村6幢23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680727****)。
劉雅敏,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茶亭新村58幢13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531006****)
劉伯康,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23號(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630119****)。
被征收房屋地址: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于2026年3月13日報請本機關,要求依法對被征收人就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經審查,因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建設需要,本機關已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附:《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新政發〔2022〕5號)。
根據上述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菊娥名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劉伯康名下)座落于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
張菊娥已于1992年6月6日去世,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系張菊娥子女。
根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 06 行終 481 號行政判決,原簽訂的《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無效,目前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戶仍未與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已于2022年3月29日交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拆除)。房屋征收部門現已提出補償決定方案,并報請本機關對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菊娥名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劉伯康名下,土地使用證號新國用 1994第940407號),房屋建筑面積72.6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34.5平方米。根據浙江和誠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出具的估價報告,評估價值為676881元。
本機關在2026年3月20日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新征補〔2026〕01-2號)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
本機關認為,房屋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及為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補償決定方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為保障該地塊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如下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一、對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座落于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二、根據《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浙江和誠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房屋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應得的貨幣補償數額為:
1.房屋價值補償金額:654836元;
2.房屋裝修補償:21795元;
3.附屬物補償金額:250元;
4.搬遷補償金額:5453元;
5.臨時房安置補償金額:13077元;
6.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獎勵金額:7265元;
7.選擇貨幣補償20%獎勵金額:132949.50元;
8.簽約騰空獎勵金額(住宅):14530元;
9.爭先簽約獎勵金額:30000元。
上述合計補償款人民幣880155.50元,全部另存儲于戶名: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代管資金專戶征遷資金賬號:201000319320058000002銀行:農商銀行城中支行,該款于本補償決定生效,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辦理領款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
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本機關將按本補償決定處置。
新昌縣人民政府
2026年4月5日
還有一則:
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新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址:新昌縣七星街道江濱西路588號建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科鋒,職務局長。
被征收人:
劉玉兔,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興南路17弄1號(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510705****)。
劉小敏,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茶亭新村45幢14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571123****)。
劉亞芹,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茶亭新村42幢22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600326****)。
劉伯青,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銀城新村6幢23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680727****)。
劉雅敏,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茶亭新村58幢131室(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531006****)
劉伯康,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23號(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630119****)。
被征收房屋地址: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于2026年3月13日報請本機關,要求依法對被征收人就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經審查,因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建設需要,本機關已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附:《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新政發〔2022〕5號)。
根據上述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菊娥名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劉伯康名下)座落于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
張菊娥已于1992年6月6日去世,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系張菊娥子女。
根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 06 行終 481 號行政判決,原簽訂的《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無效,目前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戶仍未與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已于2022年3月29日交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拆除)。房屋征收部門現已提出補償決定方案,并報請本機關對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菊娥名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劉伯康名下,土地使用證號新國用 1994第940407號),房屋建筑面積72.6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34.5平方米。根據浙江和誠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出具的估價報告,評估價值為676881元。
本機關在2026年3月20日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新征補〔2026〕01-2號)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
本機關認為,房屋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及為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補償決定方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為保障該地塊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如下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一、對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座落于新昌縣南明街道劉家臺門32號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二、根據《南街城市記憶區建設項目和實驗中學品質提升改擴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浙江和誠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房屋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應得的貨幣補償數額為:
1.房屋價值補償金額:654836元;
2.房屋裝修補償:21795元;
3.附屬物補償金額:250元;
4.搬遷補償金額:5453元;
5.臨時房安置補償金額:13077元;
6.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獎勵金額:7265元;
7.選擇貨幣補償20%獎勵金額:132949.50元;
8.簽約騰空獎勵金額(住宅):14530元;
9.爭先簽約獎勵金額:30000元。
上述合計補償款人民幣880155.50元,全部另存儲于戶名: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代管資金專戶征遷資金賬號:201000319320058000002銀行:農商銀行城中支行,該款于本補償決定生效,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辦理領款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
被征收人劉玉兔、劉小敏、劉亞芹、劉伯青、劉雅敏、劉伯康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本機關將按本補償決定處置。
新昌縣人民政府
2026年4月5日
以下報紙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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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日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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