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網友咨詢:
執行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律師解答:
執行擔保主要有三種形式: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及第三人提供保證。
1、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這是指被執行人用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擔保。這種擔保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詳細的擔保書,其中需載明擔保財產的具體信息,包括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等。
2、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當被執行人自身缺乏合適的擔保財產時,可以由第三人(如被執行人的親友、關聯企業等)以其財產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財產擔保的核心優勢是有具體財產作為償債基礎,保障力度較強,若被執行人到期未履行,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3、第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一旦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無需先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律師補充: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擔保期間屆滿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第二條 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財產擔保或者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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