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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時心甘情愿轉賬
分手了卻想一筆一筆“算總賬”
這樣的訴求法院會支持嗎?
近日,陸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男方小徐(化名)在戀愛期間累計向女方小李(化名)轉賬數萬元,甚至在異地戀初期試圖通過網貸借款來向對方支付大額款項,但女方在得知錢款來源后拒收。分手后,小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過往“以結婚為目的”的支出。
01
一場始于介紹的戀愛,終于計算的官司
時間回溯到2021年初,經家人介紹,小徐與小李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人于2022年2月正式確立戀愛關系,并一同前往廣東某地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小徐在惠州一家公司擔任技術員,月收入約7500元,負責支付房租等固定開銷;小李則沒有固定工作,主要負責在家做飯、洗衣等家務,并承擔日常的買菜等生活采購支出。這種“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持續了一年多。
2023年7月,小李前往江蘇某地工作,兩人結束了同居生活,轉為異地戀。直到2024年9月,小徐聽說小李回廣西老家相親,小李則予以否認,雙方發生激烈爭執。小徐要求小李返還戀愛期間的花費,遭到拒絕后,小李將其微信拉黑,戀情徹底畫上句號。
感情結束了,但經濟賬卻沒算清。小徐認為,自己從一開始就是以結婚為目的和小李交往,戀愛期間持續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對方轉賬,這些錢都是基于未來能夠結婚的期待才付出的,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如今結婚不成,條件未成就,小李理應返還。于是,他一紙訴狀將小李告上陸川縣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返還經他核算的“以結婚為目的”的轉賬共計65450元,并承擔其為此訴訟支付的法律服務費6700元。
02
是彩禮、零花錢,還是“負擔不起”的關愛?
法庭上,小徐提交了厚厚一疊證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以及長達數頁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和支付寶交易流水。他訴稱,自己剔除了“520”“1314”等具有特殊愛情象征意義的紅包,剩下的65450元都是奔著結婚去的“誠意金”。然而,被告小李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案件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面對原告單方陳述和證據,承辦法官對每一筆轉賬的背景和性質進行了審查。法官首先發現,小徐提交的聊天記錄中,并未出現雙方就何時結婚、如何籌備婚禮等具體事宜的商議。對于小徐堅稱的“以結婚為條件”,無相關證據。
在梳理長達兩年多的流水時,法官發現在兩人剛開始異地戀不久后的2023年8月,小徐曾連續兩次試圖向小李轉賬5000元,這在他所有轉賬記錄中屬于單筆最大金額。但頗具戲劇性的是,這兩筆合計1萬元的轉賬,小李均未接收。庭審中,小徐回答了法官的疑問:當時他告訴小李,這筆錢是他從網貸平臺借來的。正是得知錢款來源后,小李拒絕了接收。據此,法院認為,在雙方仍處于戀愛關系、異地伊始的當口,小李拒絕接收男方通過借貸而來、意圖贈與的大額款項,這一行為本身反映出其對接收大額財物持審慎態度,間接證明其在接受財物時,無“以此為婚約基礎”或“將來必須結婚”的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法官對流水進一步梳理,發現在兩人同居的17個月里,小徐向小李轉賬24筆,共計37691.25元,月均約2217.13元,其中有多筆轉賬備注“工資”。小徐在庭審中也承認,這些錢很多是給小李的“零花錢”,具體用途他并不清楚。法院認為,這段時間雙方共同生活,小李承擔了家務勞動,支出日常消費,小徐的轉賬具有分擔共同生活費用、補償對方勞務付出或維系感情的多重屬性,與一次性、大額給付的彩禮性質迥異。
而在兩人分居后的13個月里,小徐的轉賬頻率和金額明顯下降。法院剔除了其中金額為520、1314或附有“平安夜快樂”“女神節快樂”等屬于情感表達、節日祝福性質的款項后,小李實際收到的款項僅為9100元,月均約700元。法院認為,這部分款項更符合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性贈與。
最終,法院核算出在雙方戀愛關系存續期間,扣除小李未接收的款項及具有特殊含義的贈與外,小李實際收到的款項為45751.25元,遠低于小徐主張的65450元。
03
單方的結婚目的,無法為贈與“附條件”
經過審理,陸川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款項是否屬于“附結婚條件的贈與”。
法官在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法律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附條件的贈與,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就所附條件存在明確的約定或合意為前提。這意味著,不能僅憑贈與方單方面的內心動機或期待,就認定贈與附帶了條件。
在本案中,小徐聲稱始終以結婚為目的,但這僅是其個人意愿。法院審查了全部證據,均無法證明小李知曉并接受了“轉賬是以結婚為前提”這一條件。雙方聊天記錄未談及婚嫁,小徐也自認僅在戀愛前短暫提及“先領證”便因對方家庭原因未再商議結婚事宜。
結合款項支付時間長、頻率高、單筆金額不等、部分備注為“工資”、用于共同生活等特點,法院最終認定,這些轉賬屬于戀愛期間為維系和發展感情而產生的一般性贈與以及共同生活消費,非附結婚條件的贈與。
既然不是附條件的贈與,那么在小李不存在法定可撤銷贈與的情形下,小徐要求返還的請求便失去了法律依據。同理,其要求小李承擔律師費的請求,也因缺乏依據而未獲支持。
據此,陸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了小徐的全部訴訟請求。
04
戀愛可以感性,經濟往來需理性
法官提醒,很多情侶在熱戀時不分彼此,金錢往來頻繁,一旦感情生變,極易引發財產糾紛。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性質認定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明確屬于贈與的款項
諸如“520”“1314”等特殊數字的紅包,或在情人節、生日等特定節日帶有祝福語的小額轉賬,通常被視為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一旦交付,撤銷權受到嚴格限制,分手后一般不予返還。
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支出
同居期間用于房租、日常生活、旅游娛樂等共同消費的支出,屬于消耗性費用,一般也無法要求返還。
大額轉賬需謹慎
對于金額較大,特別是遠超日常消費水平,且一方明確表示以結婚為前提的轉賬,可能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但主張方負有沉重的舉證責任,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此存在共識。僅有轉賬記錄而無其他證據佐證“結婚條件”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尤其要避免通過借貸等方式來向對方給付財物,這既加重自身負擔,也無法改變款項的法律性質。
借貸與贈與要分清
如果是借款,最好有明確的借條或能體現借貸合意的聊天記錄,避免因性質模糊產生糾紛。
法律保護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的財產關系,但不會將一方的婚姻期待強加給另一方。戀愛雖美好,經濟往來還需多一分清醒,少一分糊涂,既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感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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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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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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