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
整理 | 北大法寶司法案例編輯組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6年已發布3期,共3例案例(第3期未發布案例),其中民事類2例,行政類1例。北大法寶已第一時間收錄,本文對3例公報案例的案號、裁判要旨進行了匯總,以供參閱。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6年第2期
(總第354期)
1.珠海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鉑某企業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號】(2024)最高法商初2號
【裁判要旨】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是債務人的相對人。該條規定的債務人的相對人系與債務人有直接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應限定為債務人的債務人,而不能擴大解釋為包括債務人的次債務人甚至更后手債務人。債權人不能通過兩層代位向債務人的次債務人甚至更后手債務人主張債權。
2.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僅約束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債權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影響,并不能影響債權人就破產企業清償不足部分繼續向其他連帶債務人主張清償。
3.債權人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依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代表全體債權人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個別債權人是否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等方式,就提起訴訟取得全體債權人同意或者授權,并非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法寶引證碼】CLI.C.575875118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6年第1期
(總第353期)
1.高某訴河北省趙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案號】(2024)最高法行再38號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被征收人的損失已經通過行政補償等其他途徑獲得充分救濟的,在行政賠償案件中不再予以支持。
但是,被征收人相關合法權益尚未通過補償途徑獲得救濟,其房屋被強制拆除且該拆除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的,其依法可以通過賠償途徑尋求救濟。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已經為其預留補償款、可通過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領取的,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賠償訴訟過程中作出補償決定的,因補償決定系新的行政行為,并非對被訴不予賠償決定的改變行為,人民法院仍應當對不予賠償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根據補償與賠償競合部分不重復支持的原則,通過補償途徑已經獲得救濟的部分,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寶引證碼】CLI.C.575292959
2.郭某與某甲公司等財產損害補償糾紛案
【案號】(2024)最高法民終28號
【裁判要旨】1.建設項目未全部壓覆但客觀上導致采礦權范圍內礦產資源全部不能開發利用的,應當視為全部壓覆。
2.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鐵路建設項目依法辦理壓覆審批的,壓覆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侵權;采礦權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可以依法請求補償。
3.壓覆補償以直接損失補償為原則,補償范圍包括采礦權價值、被壓覆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費用等直接損失。當事人請求基于被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在壓覆時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礦業權價款或者出讓收益確定采礦權價值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被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應當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壓覆審批所依據的調查評估報告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備案的剩余礦產資源儲量為準。采礦權人自行委托相關單位出具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或者核實報告,未依法報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備案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法寶引證碼】CLI.C.57529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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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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